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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6 生效日期: 2011-05-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质函[2011]1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汛期将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11]44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认真组织汛期安全检查工作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汛期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应急预案和检查计划,对本地区在建工程安全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汛前检查维护,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在建工程的现场巡查监测工作。

  

  (二)施工企业要在汛前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检查人员,对边坡、表面、支挡结构、深基坑、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边坡表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同时要对临时宿舍区、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汛前检查维护或维护不善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经检查、监测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迅速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

  

  (四)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在边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乱弃和随意堆放材料等,造成边坡荷载增加、稳定性受损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责任。

  

  (五)施工单位在邻近边坡的建设项目施工或边坡工程的施工中,大雨期间应停止施工,并在雨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总监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重新施工。施工单位在布置施工平面图时,严禁在已建边坡附近搭设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防止滑坡造成人员伤亡。

  

  三、强化值班,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六) 要严格实行汛期期间值班制度。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建立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值班制度,制定值班表,明确责任,落实保障措施,严肃值班纪律,值班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理,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加强汛期的巡查。

  

  (七)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并要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加强值班值守,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遇到强风、暴雨来临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

  

  (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加强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发生险情后及时实施救援。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各项工作部署,切实避免汛期滑坡、坍塌事故的发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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