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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1-05-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厅发法规[2011]340号
  各中央企业:

  

  2008年6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2008年6月―2011年6月,以下简称三年目标)实施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行动,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切实推进三年目标各项指标的落实,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按照三年目标工作部署,国资委决定于近期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三年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以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全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严格按照三年目标要求,检查验收中央企业各项指标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加强督促,抓紧完善,确保三年目标各项指标要求落实到位,为“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奠定基础。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按照三年目标要求,重点检查验收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解决情况和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具体检查验收内容参照《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1)。

  

  二、检查验收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1年6月份开始,7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6月上中旬,各中央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尽快对照验收标准进行整改完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填报材料。6月下旬,各中央企业填写《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见附件2),并形成本企业三年法制工作总结报告,于6月30日前以公司文件形式报送国资委。

  

  (三)组织评分。7月初,根据各中央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和统一的评分标准,国资委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企业完成三年目标情况分别进行打分。

  

  (四)开展抽查。7月,国资委从委内相关厅局、中央企业法律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验收组,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五)总结表彰。9月,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根据检查验收的总体情况,对中央企业落实三年目标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并对有关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工作要求

  

  全面实现三年目标,对于中央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升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三年目标检查验收工作,以检查验收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完善企业法制工作。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协调,企业各级法律事务机构要切实抓好落实。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进展、成效与不足,大力宣传推广中央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好典型、好经验。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客观评分,实事求是。要将企业自查与国资委抽查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形成检查验收工作的合力,按期保质完成检查验收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附件:1.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检查验收标准

  

  2.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检查验收标准

  


  为组织开展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要求,现提出检查验收标准如下: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集团总部设立总法律顾问。

  2.重要子企业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

  3.企业总法律顾问相关制度健全,或者已纳入企业章程。

  4.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位准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处于同一职务序列,或者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5.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明确。全面履行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第21条规定的七项职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确保参加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

  6.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

  

  二、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7.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相关规定健全。

  8.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程序明确、规范,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工作流程。

  9.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率实现100%,法律审核意见完备可查。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审核

  10.企业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的经济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11.企业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程序明确、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约工作。

  12.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实现100%,法律审核意见完备可查。

  四、企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

  13.企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相关管理办法健全,或在企业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重要决策须经法律审核的内容。

  14.企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程序明确、规范,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通过出席重要决策会议、参加项目组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

  15.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实现100%,法律审核意见完备可查。

  五、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16.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健全。

  17.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18.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19.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就本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向国资委备案。

  

  附件2:

  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

  

  企业名称(加盖印章):

  
指标 序号 项 目 填报信息 备注 填表说明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 1 是否设置总法律顾问     请在备注栏注明总法律顾问姓名、职务及任命文号
2 法律顾问是否专职     此项所称专职是指专门担任总法律顾问,不兼任企业其他高管职务
3 法律顾问为兼职的,是否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资格     请注明兼职年限
4 未设置总法律顾问的是否设置副总法律顾问     请注明副总法律顾问姓名、职务及任命文号
5 法律顾问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     请注明总(副总)法律顾问的职务序列
6 是否制定了总法律顾问相关制度或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列入章程     请注明制度名称、文号或者章程条文名称
7 法律顾问是否全面履行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第21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请注明哪几项职责未能履行
8 是否明确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
    请注明以何种方式明确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 9 是否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     请注明法律事务机构名称,以及是否属于集团一级职能部门、是否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等情况
10 法律顾问是否直接分管法律事务机构      
11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数     请注明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数,此项为调研项目
12 重要子企业户数     按照2008年底报送政策法规局备案的名单为准,如有变动,需于2011年5月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政策法规
13 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     请另附表分别列明各重要子企业及其总法律顾问姓名、职务及任命文号
14 重要子企业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户数     需有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依据可查
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15 是否制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或者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中规定法律审核内容     请注明相关办法的名称及文号(下同)
16 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数量     本表相关数据填报期间均为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底(下同)
17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数量      
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18 法律审核是否嵌入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工作流程     法律审核是其中必经流程(下同)
19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意见是否完备可查     需有书面审核意见书,或者有法律部门、总法律顾问盖章、签字等可查(下同)
三、经济合同法律审核 20 是否制定合同法律审核办法,或者在企业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法律审核内容      
21 是否制定了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的经济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22 法律审核是否嵌入合同签订流程      
23 法律顾问是否全程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工作及参与的数量     本表所称重大经济合同,是指合同标的在5000万以上或者对集团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
24 签订经济合同数量      
25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数量      
26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意见是否完备可查      
四、重要决策法律审核 27 是否制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办法,或在企业重要决策管理办法中规定法律审核内容      
28 重要决策数量     “重要决策”标准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29 通过参加重要决策会议方式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数量      
30 通过参加工作组、项目组方式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数量      
31 通过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数量      
32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意见是否完备可查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33 企业是否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34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2008年6月底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标准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35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至2011年6月底已解决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6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因政策、司法等原因无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7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新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8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作为原告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9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作为被告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40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41 企业是否定期就本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向国资委备案     请注明各年度备案文件名称、文号及出文日期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注:

  一、调查表中未明确为重要子企业的项目,均指中央企业总部

  二、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和新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项目,统计数据的期间为新三年目标第一至第二年度(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底)

  三、请在填报信息栏填写“是”或“否”(下同);在备注栏填写总法律顾问姓名

  四、“专职总法律顾问”是指:(1)担任总法律顾问并以分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为主的企业高管人员;或(2)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五、请在备注栏填写副总法律顾问姓名

  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层部门以上(不含中层)管理人员

  七、请在备注栏填写关于总法律顾问职责管理制度的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

  八、请在备注栏填写是以何种方式明确

  九、“重要子企业户数”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数量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设置专(兼)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请同时填写附表

  十一、请在备注栏填写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二、请在备注栏填写合同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合同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三、请在填报信息栏填写“是”或“否”;在备注栏填写参与数量

  十四、请在备注栏填写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重要决策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五、“重要决策”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十六、“案件数量”包括案件件数和涉案金额,涉案金额计算至“万元”,下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标准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自定标准低于上述办法的,依照企业自定标准确定,下同

  十七、“胜诉案件”是指:经诉讼、仲裁等程序取得胜诉判决或通过和解等方式妥善解决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附表

  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表

  

  企业名称:

  
序号 重要子企业名称 法律顾问
(或副总法律顾问)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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