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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对我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分解落实重庆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我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是:焦炭220万吨、铁合金5.1万吨、铜冶炼0.1万吨、铅冶炼4.5万吨、水泥460万吨、平板玻璃130万重量箱、造纸19万吨、印染1500万米。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淘汰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于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妥善安置职工。对通过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安置职工,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完成目标任务时限。市淘汰办要立即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告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及企业名单。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市国资委要督促企业于今年7月30日前完成《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抄送市淘汰办。今年8月正式启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12月底前拆除落后产能主要设备和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一)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国资委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市淘汰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督查室从8月份开始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强化考核评价。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95号)要求,由市淘汰办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现场核查方式,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经市政府批准后,考核评价结果由市淘汰办向社会公告。

  

  (三)实行问责制。把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计划任务分解表(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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