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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8 生效日期: 2011-05-1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函〔2011〕22号)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知》(环函〔2011〕69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调整为193535.68公顷,保护区范围为东经105°49′-106°41′,北纬38°19′-39°22′之间。调整后保护区分为两块,一块以贺兰山山体为主体,面积193142.29公顷,其范围为:南以银川-巴彦浩特公路为界,东界自银川-巴彦浩特公路起,经西夏王陵、西北煤机总厂、步兰乙线、正兰乙线高压线74号电线杆、苦水沟南侧大南沟沟口,沿山脚下向北延伸至宁夏内蒙古行政区界(不包括汝箕沟矿区、石炭井矿区、王泉沟煤矿矿区、正义关煤矿矿区及其进出通道),西界、北界均以省界为界。另一块为四合木保护区,面积393.39公顷,其范围为西界以110国道为界,北以省界为界,东界、南界以110国道石嘴山收费站北侧洪水沟至黄河沿线为界。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狩猎砍伐、樵采、烧荒、建墓、打井、挖砂、取土、排放工业及生活废弃物等活动,禁止新建开矿、采石等项目,现有采矿点必须在三年内全部关闭。

  

  三、保护区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准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勘界和立标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汝箕沟矿区、石炭井矿区、王泉沟矿区、正义关矿区、甘沟矿区和山前洪积扇地区,其林地性质不变,林地权属不变,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仍由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特种用途林林地管理。

  

  五、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沿山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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