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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0 生效日期: 2011-05-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和稳定就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职业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比较薄弱,技能人才的培养与社会需求还有一定差距,职业培训工作仍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扩大社会就业面和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区的重要任务;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破解职业培训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资源配置优化、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培训效果良好、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加快培养一大批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三)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全区培训城乡劳动者40万人以上,其中,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25万人,生态移民就业援助培训2.5万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技能培训10万人,创业培训2.5万人,力争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或新技能培训,18岁至45岁的每个城乡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就业技能,高技能人才规模达到6.54万人,能较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健全制度,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四)加快构建大培训格局。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按照统筹规划、整体部署,统筹项目、分工落实,统筹资金、统一管理,统筹规范、提升质量,统筹监管、确保效益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2012年前,形成各地政府统筹规划部署,主管部门协调指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培训机构充分发挥作用,职业培训项目、资金、机构、场地、师资、设备等要素优化配置,服务到位、监管有力有效的大培训格局。

  

  (五)认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 重点对城镇新生劳动力、农村未能继续升学且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以初级技能为主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企业新录用人员,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低保对象适当减免培训费;对职业院校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训,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把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结合起来,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水平。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七)大力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劳动者进城就业创业。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意愿且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农产品加工、手工编织等传统手工艺培训;对生态移民重点做好专项技能培训,力争让有条件、有就业愿望的每一名移民至少掌握一项实用职业技能,提高他们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八)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探索开发网络远程创业培训平台,提高师资水平,扩大培训范围,让创业培训惠及所有有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结合各地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和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提高受训者的创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创业服务指导创业孵化”三位一体的创业帮扶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九)探索新行业新职业培训。针对我区沿黄经济区发展、新型产业布局、现代农业发展催生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新材料、特色农产品加工等新职业、新工种,针对加快发展民族特色产业开发的回族文化产品、民族特需产品、清真食品、阿语商贸服务、特色旅游产品等新内容,组织科研机构、院校和行内专家,编写培训教材,制订培训规范和考核标准,确定现实条件好、有研发积极性和能力的院校、机构,探索开展培训,逐步形成规范的新职业培训开发体系,推动产业创新、职业创新和技能创新。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质量

  

  (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创新鉴定方式,改进鉴定手段。指导重点职业院校、企业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积极拓展技能鉴定领域,探索完善有宁夏产业特点、回族特色的新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不断充实职业考核鉴定题库,努力创造条件开展新职业考核鉴定工作,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各种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全面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落实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加强考评员队伍、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鉴定质量。

  

  (十一)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效果的主要方式,加快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相融通、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专业晋升、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从2011年起,自治区扶贫“雨露工程”培训中要有10%以上比例的中级工培训,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要有15%以上比例的中级工培训。

  

  (十二)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开展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作用。

  

  四、强化措施,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十三)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依托现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整合培训资源,发挥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基础作用,推进地级市综合性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能力。推进国家和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分层次建设以骨干专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大力提升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优化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校企集约化办学,全面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岗位技能需求对接。

  

  (十四)提升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培训,严格按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评估审核,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依法加强对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服务指导与日常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培训合格率低于50%,或违反培训要求、缩减培训时间、虚报冒领培训补贴、学生严重流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培训机构,由其资格许可部门依法处置。

  

  (十五)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提供实习条件。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完善在职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在职培训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建立和完善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年至少有1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与生产经营实践。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加快引进紧缺专业的优秀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五、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研发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统筹资金,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2012年底前,川区市、县(区)要建立涵盖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机构认定,项目、设备、教学、师资、学员管理,以及在线培训、远程培训等多项功能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培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服务管理水平。山区市、县(区)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及时将培训信息导入职工社会保障卡,实现信息共享。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培训。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提供优质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了解、掌握企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为培训机构提供信息,及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布培训信息。

  

  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十九)完善培训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政府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即统一政府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培训资金,统一下达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标准和培训教材,加快完善统一的职业培训考试题库,统一组织考核鉴定。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方法确定培训机构。对确定的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监督评估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经各地政府招标确定的培训项目,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75%以上,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85%以上,半年就业稳固率(在岗或签订劳动合同)达到70%以上,灵活就业率达到60%以上(工商登记或劳动报酬证实),可给予全额补助,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规定递减。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


  (二十)进一步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根据职业培训实际情况,制订“十二五”期间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地政府要对尚未就业、首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或依托行业、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并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员在校培训期间生活给予适当的补贴。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到位。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煤炭、旅游等相关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参与政府统筹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和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资金核拨和使用规定,畅通拨付渠道,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检查督导,确保培训专项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到位、运行安全。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要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问题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企业应主动公开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

  

  (二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向政府提出培训规划建议和支持培训的政策建议,对具体行业、领域提出培训方向和培训层次建议;组织和依托技工学校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牵头组织培训效果考核和兑现培训补贴。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地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等补贴资金。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培训效果考核和兑现培训补贴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改革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相关工作。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基地,配合制定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

  

  民政、扶贫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城乡困难群众和生态移民中有就业培训愿望和能力的人员情况,建立信息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困难人员和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负责为城乡劳动者、建筑领域进城务工人员和生态移民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子女教育、职业培训、住房、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农牧、科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对城乡劳动者开展针对性强、有特色的创业和专项技能培训。对生态移民重点培训农业新技术、种植养殖技能和农业服务技能。


  商务、交通运输、安监、农垦、旅游、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按照政府统一规划,依托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好本系统的职业培训工作。

  

  各市、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实施好本地的职业培训工作;建立职业培训、鉴定信息平台;做好职业培训、鉴定服务工作。

  

  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要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培训、鉴定计划;组织实施好职业技能培训、受训人员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受训人员培训、鉴定、就业信息库;与相关部门、企业、地方做好工作衔接。

  

  (二十四)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二十五)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完善职业培训工作评选表彰制度,对职业培训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加强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特色培训方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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