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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1-08 生效日期: 1982-01-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天津市噪声管制暂行条例》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这一规定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和广大城市居民的迫切愿望,但由于情况复杂,再加工作上也抓得不够紧,未能如期实现。现经多方研究,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禁止为市内工商企业加工服务的拖拉机在市内行驶。各郊、县有关社队应立即采取措施,将自己的农用汽车和在“红线”(即禁止拖拉机入市的界限)以外运行的汽车调整出来,代替拖拉机入市运送加工原料和成品。不能用汽车代替拖拉机入市的社队,其运输任务分别由挂钩的工商企业安排汽车承担。工商企业承担不了的运输任务,向交通局的专业汽车和组织起来的社会车辆托运。 
  城市垃圾,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一律改由市环卫局组织汽车拉运。 
  二、关于禁止运菜拖拉机入市问题,责成市二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郊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目前,运菜拖拉机可于白天凭菜入市。 
  三、在震灾恢复重建期间,暂准许运送建筑用砖和黄土的拖拉机夜间凭砖和黄土入市。由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全部禁止运送建筑材料的拖拉机入市。 
  四、代替拖拉机承担运输任务的载重汽车,应继续实行夜间运输。为了解决部分载重汽车必须白天在市内行驶的问题,市联运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发部分白天通行证。 
  五、根据今年城乡运力变化的新情况,市一商局和石油公司应适当增加汽油供应量,相应减少柴油供应量,以保证城乡物资交流的正常进行。 
  六、为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入市,由公安交通部门在“红线”各卡口加强值班力量,负责监督、检查,加强管理。 
  以上各项,希各有关部门和郊区、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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