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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自治区建立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3 生效日期: 2011-05-2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自治区建立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自治区建立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指导意见

  
   为支持自治区建立和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五个转变”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的“五个转变”,进一步解放思想,实现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重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重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为“无罪假设”,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变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五个方面的根本转变,不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增强涉外企业竞争实力,改善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构筑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改革促开放原则。坚持外汇管理改革方向不动摇,以改革促开放,以改革促发展,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推动外汇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坚持从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大局出发,寓管理于服务,提高管理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推动外汇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三)均衡管理原则。坚持畅通流出流入渠道,克服“重流入,轻流出”的思维惯性,支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协调发展和内贸与外贸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沟通协调原则。坚持外汇监管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和监管对象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助推自治区内陆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打造宽领域服务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围绕自治区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政策服务平台和信息交流沟通平台。要组织好涉外经济管理部门、银行、企业参加的各个层面的工作座谈会,围绕政策,发挥配合和协调作用,研究和解决涉外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服务外贸发展配套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外汇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子口岸系统、金宏系统、贸易信贷调查系统等信息平台作用,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信息反馈效率,便利企业经营,降低成本。各基层外汇管理局要积极参与有关涉外经济工作协调会议,配合支持各种国际合作论坛、商贸洽谈会及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促进贸易投资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外汇政策改革,助推涉外企业发展。各基层外汇管理局要及时完成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要加快进度全面完成进出口核销管理改革。要在政策改革落实后,按有关要求及时取消联网核查手续,实现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扩大政策效果,为企业扩大进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三)大力促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重新分割,商品资源重新配置的机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下决心关停并转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各基层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要紧抓政策机遇,积极支持自治区传统资源优势出口企业技术革新,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不断壮大。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梯度转移政策,促进加工贸易行业在我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加工贸易的技术溢出和产业带动效应,增强自治区外汇收入增长后劲。要积极引导服务贸易发展,利用我区独特的旅游文化资源和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在工程承包、旅游、穆斯林用品和餐饮业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提升自治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结构和层次。


  (四)积极开展和改进贸易融资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银发〔2010〕35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贸易融资所涉及的支付结算、外汇管理环节的便利化措施,增强外汇服务功能。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组织开展“打包放款”、“出口押汇”、“保付代理”、“福费廷”等短期贸易融资业务,扩大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积极发展进口信贷业务;要针对自治区中小型涉外企业多、抗市场风险能力差的特点,加强外汇服务产品创新,推出适合我区企业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结算与融资业务的金融产品,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要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和手续,积极支持自治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进行交易。

  

  (五)进一步落实进口促进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扩大自治区重要产品进口,特别是高技术关键设备进口,改善产业结构,增强技术创新和竞争实力。要结合进口核销政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对大型技术装备、紧缺原材料和重要矿产资源的进口。要强化引导作用,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11〕48号)要求,大力增强自治区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推动贸易增长方式优化,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六)优化提升自治区外资利用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我区利用外资“总量偏少,质量偏低”的特点,加强部门协调,统筹规划和引导。各基层外汇管理局要继续完善直接投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制度,改进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服务。各涉外经济部门要加强协调,通过精简相关手续、完善引资产业目录,着力推动“五优一新”产业利用外资,引导资金重点投向新材料、装备制造、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集群。要引导外资加大对清真食品、民族特色用品、医药保健品和工艺礼品等产业的投入,改进自治区利用外资结构和质量,不断提升综合效益。

  

  (七)继续支持企业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走出去”。各基层外汇管理局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合理引导,简化手续,加大对有实力守信用的企业开展跨国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在抓好向欧美地区投资发展机遇的同时,要积极开拓穆斯林地区和中东市场,设立具有我区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产品生产销售中心,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构筑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八)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和重大对外开放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申报申请工作。国家外汇局宁夏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障试点申请批准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全力支持宁夏综合保税区、中阿论坛永久会址、国际穆斯林商品中心、国际旅游和伊斯兰金融中心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对涉及外汇管理及外汇业务服务方面的问题,要“特事特办”,积极争取,尽可能方便操作,方便结汇用汇,促进各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步伐,及早发挥经济带动和辐射作用。

  

  (九)加大农产品企业出口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支持内陆对外开放型经济建设的有利机遇,促进自治区特色优势农产品企业进一步加大对中亚中东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开发拓展力度。要重点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民贸经济发展。要支持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服务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延伸外汇服务窗口,促进绿色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助推惠农富民工程的深入实施。

  

  (十)加强监管防范外部风险冲击。各基层外汇管理局要按照“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和“均衡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流入流出两个方面环节的监管工作,筑牢“防火墙”。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好专项检查,严格执法,促进涉汇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要强化资金跨境流动统计监测机制,加大对异常资金的监测和分析,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发挥联合监管的优势和作用,打击和预防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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