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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国邮发[2011]106号)已于2011年6月9日由国家邮政局批准印发。为顺利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范围

  凡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均应参加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
   
   二、年度报告工作时间

  2011年是实施年度报告的第一年,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在2011年8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提交发证机关。
   
   三、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年度报告相关报表并提交,同时,通过当面或邮寄方式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纸质材料。

  (二)年度报告符合规定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通知其现场办理年度报告标记手续。办理的企业需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需出示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证明 (注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号)、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年度报告情况,供社会监督。
   
   四、相关要求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认真贯彻国家邮政局2011年106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和宣传动员,依法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力保障。年度报告是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许可过渡期后施行的一项全新工作。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安排有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熟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

  (二)认真组织,加强指导。为确保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顺利完成,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组织、指导活动,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规定按时、准确报送年度报告。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在书面审核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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