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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4 生效日期: 2011-06-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渝统发[2011]26号
第一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一)两年内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一)在催报规定时间后1日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催报规定时间后2日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催报规定时间后3日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催报规定时间后4日以上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一)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实物量指标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应报数额在20%以下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差错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4、差错数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上5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上120000元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下的罚款;

  

  (五)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20000元上200000元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下的罚款。

  

  第四条  在同种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一)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1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由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本标准第二条“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标准裁量。

  

  第七条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按照本标准第三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和本标准第四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标准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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