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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5 生效日期: 2011-07-05
发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服务需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把中西医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健全和完善以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龙头,以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中医医院为骨干,以县(市)、区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为主要力量,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涵盖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功能、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大改善,确立区域性中医疾病防治中心地位,全市中医药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争创全国中医工作先进市。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构建和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基本原则,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市政府及每个县(市)区政府要在区域内至少办好1所公立中医医院,其设施、规模、功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标准,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相适应。县(市)区级中医医院要坚持“小综合、大专科”的发展思路,建成中医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中医医院,成为当地中医医疗和技术指导中心。加强各级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提高乡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加强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立中医院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制订中医医院建设改造计划,加大对中医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的投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标准完成公立中医医院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公益性。

  

  (三)强化基层中医医疗服务。实施中医“三进”战略,推动中医药服务和科学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设置中医科室、病床和中药房,努力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要积极配备常用中药,用中医药为群众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继续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四)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办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技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经备案批准到多地点执业;支持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聘请中医执业医师坐堂诊治疾病。

  

  (五)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逐步完善城乡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三、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一)推进中医“三名”战略,全面开展中医名院、名科、名医评选工作。按照国家重点建设中医院建设目标和省、市中医“名院”建设标准,到2015年,全市重点建设好5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中医“名院”,并推动中医医院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整体发展。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和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有6个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在全省同领域居领先地位。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带徒工作,建立各级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争取市级及以上名中医达到100名左右、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达到60名以上。对评选出的中医名院、名科、名医实行动态管理。

  

  (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实施中医优势病种拓展计划,在全市遴选和推广应用30个以上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制定诊疗规范,发挥诊疗优势,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先进单位创建计划,抓好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乡中医药服务工作整体水平。

  

  (三)实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发挥各级中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联动作用,推进中医“三进”工程,积极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热熨、导引、小夹板外固定等多种中医药适宜技术,使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4种以上。

   四、积极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服务中的优势与特色,积极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运用中医方药、技术和设施,开展中医药对城乡居民健康实施干预的措施。加强对老年人的中医药健康体检与体质辨识,加强对慢性病中医药干预、社区居民运用中医药保健养生的指导。推动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康复、食疗药膳和运动调摄等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治未病”体质辨识与调养指导等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可用于中医“治未病”等中医药服务。到2012年,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中医“治未病”示范基地。

   五、支持和加快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扶持和发展中药材种植产业,把好源头质量关。落实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相关扶持政策,开展中药材的种植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标准化研究,推进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中药材gap认证,重点促进道地药材的种植规范化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

  

  (二)传承和提升中药工业,培育中药品牌。加大传统中药名方挖掘和推广力度,认真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工作,促进产业化生产。

  

  (三)规范和完善中药市场管理,保障疗效和安全。以中药生产企业gmp认证、中药流通企业gsp认证和中药饮片符合相关规定为准入要素,加强中药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规范中药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管理,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六、加强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一)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加强中医药古典医籍、历代医药学家学术思想、民族、民间传统医药知识与技术整理、研究和利用。依托现有中医医疗机构中建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整理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对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进行系统挖掘、整理和研究。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对于濒临消失的,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在资金、人员方面应当予以保证。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争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在长春市各类科技计划中,增加中医药基础理论、优势病种诊疗技术和新药创制研究内容,调整各类专项资金,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技术、疗效评价、中医传承等研究和中药新药以及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制的资助比例和额度。培育中医药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开展科技咨询、培训和科研成果推广服务。县(市)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和各级综合医院要设立科研基金,用于中医药科学研究。要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加强对中医治疗有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研究,提升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围绕中医药领域关键问题和共性技术,以多学科和中西医协作形式积极开展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肝病、肾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力争取得若干个有影响的成果。

  

  (四)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院建设制剂室。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对于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的传统名方及验方申报医疗机构制剂的,依法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市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共同使用。

   七、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培育中医药科技创新人才。鼓励中医医疗机构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研究型人才和学术领军人物。开设中医名家大讲堂,邀请国内中医大家为各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定期讲座,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加快培养一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发展。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整合医学教育资源,统筹做好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衔接工作。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加快培养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力争经过三年时间,中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推广覆盖率达到100%,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人掌握不少于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力争每个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至少有1人掌握不少于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鼓励中西医人员相互学习。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鼓励中医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的西医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组织开展“西学中”培训,要求各中医医院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

   八、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本市文化发展规划。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行业优秀传统职业道德。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建筑风格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使之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打造并形成长春特色的传统医药文化品牌。

   九、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

  

  

  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海峡两岸合作与交流,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重点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巩固和扩大民间交流合作成果,推动我市中医药开展更广泛地交流。

   十、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我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工商、工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文化、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跟踪督导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合理加大中医事业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费的比重。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将中医药机构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偿办法。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投资发展中医药事业,捐助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甲类诊疗目录和甲类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在城镇医保中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对使用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治疗的门诊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给予报销30%。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四)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履行好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事业基本建设力度。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中医事业投入,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在制定有关人才与薪酬政策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适宜于中医药从业者的标准要求;要制定鼓励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经贸、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中药生产发展规划,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加强中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用地。科技部门要推动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对中医药防治疾病和中药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知识产权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鼓励中医药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政策措施。物价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传统制剂项目的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要鼓励中医药院校探索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教育改革,支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文化部门要重视中医药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作用。台办、外事部门要支持中医药对台、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编制,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在全市形成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各级公立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中中医药人员要达到60%,非中医药人员的干部应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政策培训。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对公立中医医院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评制度,保证公立中医医院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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