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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1 生效日期: 2011-07-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内卫医政字[2011]715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卫生厅调整到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为做好调整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全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管理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为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管理机关。

  

  二、工作要求

  

  护士执业注册是一项法定工作职责,政策性强,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注册工作管理,完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做到组织严密、程序明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

  

  三、其它事项

  

  1.自治区卫生厅将于2011年9月1日前结束《护士执业证书》的换发工作,请各地抓紧进行最后一次查补,按照相关工作要求与程序,于2011年9月1日前统一到自治区卫生厅办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事宜。

  

  2.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各考点当年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统一向卫生部申报领取并向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护士执业证书》(空白),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护士执业注册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核对,准确制证。

  

  3.请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与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联系,变更本盟市护士执业证书签发人,并使用本盟市卫生行政部门钢印。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遇到的其它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联系。

  

  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宝 洁

  

  联系电话:0471-6957817

  

  北京民科电子技术研究所

  

  联 系 人:司旭东、陈 亮

  

  联系电话:010-62197928 62172230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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