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0〕198号)精神,总结交流各地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和双语教学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定于2011年9月5日至6日召开国家民委民族语文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经验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9月5日至6日,会期2天(9月4日报到,9月7日离会)。
二、会议地点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邛海宾馆(地址:西昌市新村海滨路,电话:0834-3953333)。
三、参会人员
(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相关地、市、州民(宗)委(局)分管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双语教学工作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
(二)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的负责同志;
(三)邀请教育部语信司、民族司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参加;
(四)国家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四、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
(二)总结交流各地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双语教学工作的经验; 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双语教学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探讨民汉双语教学模式及衔接体系。
五、会议费用
会议期间食宿费由会议负责,其他费用自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西昌青山机场、西昌火车站安排接送,成都不安排中转接送。
(二)尽快确定参会人员及大会交流发言的题目,并请准备书面材料。交流发言原则上就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双语教学一个方面的内容为侧重点。没有安排大会交流发言的省区,提交书面交流材料。
(三)请于8月20日前,将会议回执分别传真至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语文处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语委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语文处 韦达提
联系电话:010-62881166-2270
传 真:010-62881166-2225
手 机:13641038914
邮 箱:mzywbgs@yahoo.com.cn
四川省民委社会事业处 侯前所
联系电话:028-86931215
传 真:028-86934654
手 机:13730689068
四川省凉山州语委办公室 摩瑟磁火
联系电话:0834-3232072
传 真:0834-3223165
手 机:13778601566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名额分配
部委/省区 |
名额(人) |
国家民委 |
8 |
教育部 |
4 |
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 |
6 |
内蒙古自治区 |
12 |
辽宁省 |
5 |
吉林省 |
7(其中延边州4人) |
黑龙江省 |
4 |
湖南省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2 |
四川省 |
14(其中凉山州10人,含工作人员) |
贵州省 |
6 |
云南省 |
6 |
西藏自治区 |
12 |
甘肃省 |
4 |
青海省 |
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2 |
总计 |
120 |
附件2:
国家民委民族语文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经验交流会回执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单位 |
职务/职称 |
电话 |
电子信箱 |
2011年 月 日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