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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3 生效日期: 2011-11-03
发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景政办发[2011]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与工作原则

  

  1.2 制定依据

  

  1.3 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和审查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预案的启动

  

  4.4 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4.5 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和通报

  

  4.7 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5 事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3 建档归档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和演练

  

  6.5 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适用范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与工作原则

  

  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保证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并实行下列原则:

  

  (1)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新理念。

  

  (2)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浙江省气象条例》;

  

  (5)《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6)《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大):雷击造成人员死亡、爆炸起火、重要信息系统瘫痪、公众服务系统瘫痪、企业全面停产,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ⅱ级(重大):雷击造成人员伤害、建筑物局部受损、部分设备损坏、部分通信或网络中断、企业局部停产,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ⅲ级(较大):雷击造成部分设备损坏,因灾死亡2人、受伤5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ⅳ级(一般):雷击造成轻度损害,因灾死亡1-2人、受伤3-4人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机构由景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县公安局(消防)、县发改委、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电业局、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职责为:

  

  (1)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

  

  (3)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4)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5)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关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的任务。

  

  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雷电应急办),设在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的日常工作。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2.2.1主管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气象局是处置雷电灾害的应急主管部门。

  

  (1)承担雷电应急办的工作;

  

  (2)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督促、检查各部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为指挥机构启动和结束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4)负责强雷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信息;

  

  (5)负责雷电环境的风险评估,雷电灾害现场情况、背景情况的勘察、取证、鉴定、评估、结论和上报工作;

  

  (6)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协管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个救助工作组,确定人员,明确责任,一旦本预案启动,即刻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1)紧急抢险和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消防)、武警支队、县安监局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救灾灭火,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按预案处置危化物品场所的灾情;维护雷电灾情发生地社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发放和人身财物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2)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局和有关医疗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

  

  (3)调查评估与应急保障组

  

  由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组成。

  

  主要职责:实地调查、收集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核实、汇总、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对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救灾资金预算,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救灾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捐赠和安排工作。

  

  (4)灾后建设组

  

  由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电力局、县通信部门(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设施,以及房屋抢险排险,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电力、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最短时间内尽一切可能抢通保障受损基站恢复正常通信。

  

  (5)信息发布组

  

  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宣传主管部门、县气象局组成。

  

  主要职责:按规定向公众统一发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3 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气象局负责实施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雷电探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重点区域雷电探测系统的加密建设,着力构建雷电监测预警平台,保证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灾害信息综合处理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雷电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雷电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3.2 预警

  

  县气象局根据雷电的发生、发展、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08〕11号)、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和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发布实施办法》实施。

  

  建立通报制度,通过雷电预警平台及时向雷电应急相关部门成员和防雷重点单位发布雷电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各类公共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多手段、多渠道地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递给公众,提高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有效性和时效性。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审查

  

  4.1.1信息报告

  

  首先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报告。110指挥中心或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在最短时间内向雷电应急办或县气象局报告。
  4.1.2信息审查

  

  雷电应急办负责对收集到的雷电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查,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迅速报告指挥机构。

  

  4.2 先期处置

  

  雷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雷灾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雷电应急办。

  

  4.3 应急预案的启动

  

  雷电应急办接警后,当灾害程度达到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时,由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灾害程度达到ⅲ、ⅳ级标准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启动。

  

  4.4 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所需物资支援救灾;

  

  (2)组织医疗急救队,迅速进入雷灾发生地进行急救,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3)发生爆炸、火灾时,消防人员应迅速进入雷灾发生地进行救灾灭火,当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按相关预案处置;

  

  (4)气象局应严密监测雷暴移动动向,并通过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灾害程度达到ⅱ级以上时,雷暴将要经过区域的乡镇应对易燃易爆场所实行关停并撤离相关人员;

  

  (5)公安部门应迅速调派紧急处置队伍,进入雷灾发生地维持现场秩序及周边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6)雷击所在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雷电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在预案未终止时保证通信畅通,随时接收雷电灾害应急各类信息。

  

  4.5 应急结束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终止,由雷电应急办提出建议,经指挥机构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

  

  4.6 信息发布和通报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雷电应急办必要时应设立新闻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雷电应急办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对于灾害程度在ⅲ级以下的雷电灾害事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雷电应急办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指挥机构。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2.1县气象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5.2.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2.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之一。

  

  5.3 建档归档

  

  雷电应急办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通信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第一时间内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1.2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加强农村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完善农村公共场所的防雷设施;积极引导农民建设防雷装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农村防雷知识;

  

  6.2.2指挥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雷电应急办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县气象局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和演练

  

  6.4.1雷电应急办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

  

  6.4.2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对在参加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责任追究。

  

  (1)县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雷电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县气象局应当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7.2.2指挥机构应及时修订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在景宁县境内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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