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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区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5 生效日期: 2011-11-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积极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区县(自治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办函〔2011〕99号文件所分配名额,确定北碚区、南川区、荣昌县3个区县为全国试点区县。同时,确定九龙坡区、合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梁平县、云阳县、彭水县7个区县(自治县)为市级试点区县。

  

  二、各试点区县(自治县)的主要任务是:用1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该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及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并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为全市全面推行积累经验。

  

  三、各试点区县(自治县)电子政务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组成。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对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以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需要。

  

  四、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并于2012年2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目录所列行政职权要纳入电子政务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上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

  

  五、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区县(自治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需要,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资金保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试点任务。市政府将对试点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请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便统筹协调。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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