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固政发[2011]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221号)、《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固政发[2010]138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配套资金通知如下:
一、2011年国家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原12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其中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由原6元/人·年提高到7.6元/人·年,提高后的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人员总数由所在县(区)承担。
二、县(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补助仍保持原标准不变。
三、以后如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有调整,市、县(区)财政增加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再另行文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