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核准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1-11-24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石民政函[2011]56号

  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筹备组:

  你们报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成立登记,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你们登记后,应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民政局,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检。

  接此批复后,你们应建立起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办理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号等,并将上述情况报石家庄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如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或修改章程,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石家庄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和办理核准手续。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