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5 生效日期: 2011-12-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教[2011]13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工作,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于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认真审核或审批。其中各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审批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第一联)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的规定,对2011年4月21日前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除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外),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发文形式正式报市财政局备查。

  

  三、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第一联)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报废,以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或资产回收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四、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相关收益或收入,应严格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五、强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沪财教〔2010〕42号)的规定,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督促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各事业单位对已录入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要认真进行梳理,修改、完善填报内容以及归类错误的资产分类与代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与财务入账数据进行核对。

  

  (二)各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新增资产录入系统,并完整填写资产名称、资产分类与代码、购置日期、会计凭证号等基础信息,做到卡实相符。

  

  (三)各事业单位应将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装饰等费用准确无误地录入系统中的相应资产卡片信息项内,为资产处置等提供依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增加相应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各事业单位在申请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时,应将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价值录入资产使用、处置申请表后再提交主管部门。

  

  (五)各事业单位通过购置或自行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达到固定资产限额以上的,均应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录入系统,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各事业单位使用或处置资产时除上报纸质材料外,还必须在系统中进行电子申报,并在系统中打印资产使用或处置申请表送审,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若在规定权限内审批同意,则应在系统中打印资产使用或处置批复单,其中第三、四联作为所属事业单位入账依据。

  

  (七)各事业单位如需在系统中新增(变更)单位信息的,可在系统首页的下载专区,下载《新增(变更)单位信息申请表》进行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八)各事业单位应将资产收益情况如实录入到系统中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该登记表中的数据将与非税系统中本单位的上缴数据进行核对,主管部门应对单位填写的收益数据进行核查和分析。

  

  六、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等行为

  

  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市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备案的管理工作。

  

  (一)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均可依法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二)各事业单位申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申报依据。各事业单位申报资产报废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报废资产作出鉴定和估值,并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各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评估咨询报告、《二手车评估报告书》等作为申报依据。

  

  各事业单位申报资产报损,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规范的专项鉴证报告作为申报依据。

  

  评估报告和专项鉴证报告等格式由相关行业协会统一制定。

  

  上述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时,若遇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可由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补充说明,作为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的依据。

  

  (四)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各事业单位若因特殊原因未在评估有效期内对资产进行使用或处置,应由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有关延期的补充说明(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