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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四川省沼气化市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9 生效日期: 2011-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11]28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0〕78号),各地大力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开展沼气化市(州)、县(市、区)创建活动。通过努力,一批市、县实现了沼气建设发展数量规模化、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内容多元化、沼气利用高效化和管护服务社会化,对全省农村沼气发展起到了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经考核,省政府认定攀枝花市等3个市为沼气化市、九寨沟县等21个县(市、区)为沼气化县。

  

  希望被认定的市、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地要认真学习先进经验,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努力争创沼气化市、县,为实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普及农村沼气的目标作出贡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沼气化市县名单

  


  一、沼气化市(3个)

  

  攀枝花市、成都市、遂宁市。

  

  二、沼气化县(21个)

  

  九寨沟县、双流县、什邡市、丹棱县、德昌县、绵阳市涪城区、遂宁市船山区、广汉市、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苍溪县、米易县、简阳市、盐边县、广元市元坝区、射洪县、广元市利州区、宜宾市翠屏区、德阳市旌阳区、犍为县、宁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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