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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01 生效日期: 2012-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明电发[2012]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自2012年5月中旬起,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将对我区2010年至201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进行全面审计。本次审计对象多,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涉及的相关市县(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审计范围广,包括2010年至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的情况,必要时将会追溯到以前年度延伸审计;审计内容丰富,涉及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等。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计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组完成审计工作。

  

  二、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发表正确的意见,认真、负责、全面地向审计组介绍情况,如实地解答审计组同志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到“边审计、边整改”,有针对性地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要求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及时到位。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审计组在宁夏审计期间,各单位要为审计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于6月4日11:00前将各自确定的联络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号码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处(要求报2名,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具体负责人)。

  

  联 系 人:陶彦华

  

  联系电话:0951-5048731  传真:5027324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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