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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16 生效日期: 2012-07-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2]15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的请示》(泸市府〔20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泸州市是中国酒城 、川滇黔渝结合部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四川南向综合交通枢纽和山水园林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泸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132.3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因地制宜、产业联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约为145万-15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为150平方公里。根据泸州市资源、环境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包括防洪、消防、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保护,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和风貌特色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措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总体规划》是泸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实施。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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