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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24 生效日期: 2012-08-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12]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协调机制,研究制订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国家和省节能环保产业规划的衔接和实施工作,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加强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重点地区、特色基地和骨干企业做好规划与资源整合,实现产业的集聚发展和规模发展;省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突出抓好当前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工作

  

  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节能环保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优化,扩大企业规模,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掌握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和重点基地园区建设,集中资源重点培育特色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化和规模化,形成具有优势的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大力推进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积极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节能环保研发投入和软硬件设施建设力度。建设多元化的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体制,调动全社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的积极性,积极采用国际通行的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ppp(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等项目投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健全法规标准,研究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节能环保技术规范的地方标准,发挥节能环保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在引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

  

  三、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环境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继续实施最严格的节能环保政策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节能环保执法,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加强平台建设,探索建立节能环保产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平台,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市场供求信息动态数据库和网络平台建设。加强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节能环保产业行业自律、市场规范、资质管理、信用评价、调查统计、技术交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作用。加快市场培育,积极扶持发展节能环保社会服务力量,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综合环境服务业,不断提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运营和环境监测等领域的社会化程度,促进节能环保产业新兴市场发展壮大。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设备等政策,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对列入国家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环保产业集聚试点项目,各地财政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各地要优先保障节能环保产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广东省“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基地园区中的项目,开辟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主动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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