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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推广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9 生效日期: 2003-09-19
发布部门: 珠海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珠府建[2003]413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6号令)“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时间及方式 
  (一)、自2003年9月27日起到200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液化石油气钢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各燃气企业要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在此期间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用户自备钢瓶,但不得充装其他公司产权气瓶。 
  (二)、自2003年12月31日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各燃气经营企业只准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严禁充装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气瓶及用户自备气瓶。 
  二、监管措施 
  (一)、在2004年1月1日后未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的燃气经营企业,将责令暂停充装工作进行整顿,如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取消其《气瓶充装许可证》,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予办理该燃气经营企业所属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的年审及增加、变更手续。 
  (二)、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做好自有产权气瓶的建档登记工作,充装单位负责把到期检验的自有产权气瓶送珠海市钢瓶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必须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标志。 
  (三)、2003年9月27日后仍充装、销售其他公司自有产权气瓶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责令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在2003年10月1日前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开户方式,统一送气电话和投诉电话,解答用户疑问,提供咨询服务。 
  四、统一开户方式。为防止假冒正规公司开户的行为出现,各燃气经营企业只允许采取用户电话委托办理开户手续或由用户直接到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开户手续两种方式。 
  五、各燃气经营企业自有产权钢瓶必须印制公司标志、投诉电话和统一编号,并做好钢瓶的检测、清渣和清洁保养工作。 
  六、请各燃气经营企业将实行钢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的方案、宣传材料、办理开户的电话号码在2003年9月30日前报市建设、技术监督、工商和物价部门备案。 
 
 
珠海市建设局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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