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计委、财政局,建设各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94)财基字第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补助我市基建项目资金通知单,具体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拨款手续,并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二、原由建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下达的中央补助我市“拨改贷”(1988年改为经营性基金)投资未到期或到期尚未归还部分,市财政局将对其进行清理,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请各有关单位将项目合同及有关资料于1995年1月20日之前报市财政局预算处(重新办理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中央补助我市基建设有偿使用资金项目,其年度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查、汇总。年终对帐、签证工作,市财政局仍委托建行经办行办理。
199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