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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8-20 生效日期: 1992-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海管发[1992]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海洋局: 
  为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以下简称“倾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应向所在海区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 
  二、申请倾废单位在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前,应到海洋管理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份的检测,缴纳检测费。检测费按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倾废单位应持废弃物检测结果到所在海区的海洋管理部门办理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包括证书费)。 
  倾倒费收费标准为: 
  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五分。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四分。 
  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七分,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六分。 
  三类废弃物每吨一角五分。 
  二类废弃物每吨五角。 
  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和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可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的企业,在作业期间,确因设备和技术原因,其含油污水、含油水基泥浆和含油钻屑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向海洋排放,但应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见附表)。 
  超标排污费按月计算,按季度征收。 
  五、海洋管理部门征收的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海洋倾废管理开支,如海洋倾废区监测,海洋倾废区标志的维护,海洋环境评价和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海洋倾废管理所必需的科研、调查、管理人员津贴等开支。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违反收费使用规定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 
  污染物名称      │    收费单价      │  最低收费额  │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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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工业含油污水  │0.20元/吨水·倍   │  100元       │GB49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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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仓含油污水      │0.20元/吨水·倍   │  100元       │GB35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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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水基泥浆      │0.25元/吨泥浆·倍 │  100元       │超过100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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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钻屑          │0.25/吨钻屑·倍   │  100元       │超过1000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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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额=收费单价×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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