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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特种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7 生效日期: 1989-06-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从1987年以来,我行每年都发行了一定数额的金融债券,并将筹集的资金发放了特种贷款。今年我行又相继发行17亿元的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用于兑付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总行在今年3月份以建总发字(89)第44号文对今年发行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的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今年发行的金融债券利率高,特别是金融债券满3年以后还给予保值贴补,预计相当部分的债券可能在3年期满后兑付,从而将会大幅度的增加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确定特种贷款的利率是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有必要重申以下两点,请各行认真执行。 
  一、各行发放特种贷款,必须贯彻“高进高出”的原则,贷款利率不能低于金融债券资金成本,最低不得低于年息15.36%,最高可比3年期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三个百分点(由于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是在保值的基础上高一个百分点,所以实际上特种贷款利率的最高限应比3年期保值储蓄存款利率高四个百分点)。例如:今年二季度公布的保值贴补率为12.59%,3年期金融债券的利率是26.73%,因此特种贷款利率的最高限应为29.73%,各行在发放特种贷款时要充分考虑今年金融债券资金的高成本这个新情况,尽可能选择发放3年期的特种贷款,并在贷款利率的最高限范围内确定利率,以免发生利率倒挂,造成经营亏损。 
  二、1987年以来发放的特种贷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的,从今年起,对未收回的部分,一律重新签订合同,按照新的特种贷款利率执行;根据3年期债券资金成本费用较高的新情况,因此对贷款期限已满两年的,从两年期满起按特种贷款的最高限利率计收利息,并相应修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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