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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各地分行办理外汇移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29 生效日期: 1989-05-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总行银复<1988>252号文(附后)和银复<1988>320号文的精神,现就交通银行各分行的国家外汇移存暂作以下规定,请你行并通知交通银行分行所在地、市人民银行分行和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照此规定执行。 
  一、请你行在当地交通银行分行开立美元、港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瑞士法郎、加元、澳元八种货币帐户和相应的利息户,用以办理国家外汇的移存与提取。具体开户的办法,按照总行银发<1987>166号文(附后)办理。以上帐户由你行负责管理,并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根据以上文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关于国家外汇移存的具体办法,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将把《交通银行国家外汇再结汇帐务处理办法》寄送你行,请你行按此办法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三、对于在交通银行的国家外汇存款余额的利息,请你行按照以下公式,每半年计收一次,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核对,并将利息原币划转存入人民银行总行在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开立的利息户。 
  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外汇帐户存款余额的利息=外汇移存帐户半年结存的积数×<(伦敦市场三个月同业拆放利率-1)×94.6%>÷365。 
  四、有关交通银行及其分行办理国家外汇结算业务的统计,由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负责汇总,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五、交通银行现行的国家外汇移存办法是过渡性的临时办法,俟向人民银行直接移存国家外汇的规定下达即纳入人民银行外汇移存体系。 
  附件: 
  一、银复<1988>252号文 
  二、银发<1987>166号文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移存问题的函复 
(银复<1988>252号)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外汇移存问题的请示》交银(1988)132号文收悉。现对你行所提要求答复如下: 
  一、你行上海分行现行的外汇移存办法是过渡性的临时办法,在解决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移存外汇的问题前,同意你行其它各地分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其外汇移存办法按照我行银发<1987>1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为尽快解决各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央银行移存外汇的问题,我行正加紧制订有关外汇移存方案,研究制订有关外汇移存的会计制度、联行往来以及与国外代理行建立关系的办法。一俟方案完成,你行各地分行即可纳入人民银行外汇移存体系。 
  三、请你行将《交通银行国家外汇再结汇帐务处理办法》分别送人民银行、交通银行大连市、沈阳市、南京市、广州市、青岛市分行。请他们参照此办法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你行办理外汇移存过程中如遇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我行联系。 
 
  附件二: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关于在你行开立国家外汇移存帐户的通知 
(银发<1987>166号) 
 
交通银行: 
  有关你行的外汇移存问题,经商定,暂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你行开立美元、日元、西德马克、英镑和港币五个国家外汇移存帐户。具体移存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另行规定。在移存具体办法未规定前,先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凡你行代理用中国人民银行资金进行外汇买卖结算的那一部分外汇业务,均通过上述帐户办理。 
  二、上述帐户正常业务支出由用汇单位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用汇通知书或由分局在你行有关用汇凭证上加盖批准用汇专用章,凭此办理购汇,售出的外汇从上述帐户支出。 
  三、上述帐户内的外汇资金在保证国家用汇的前提下,暂由你行代保管和营运。 
  四、上述帐户结存的外汇按全年结存的积数和伦敦市场同业拆放年平均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出的利息收入,由你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户名开立国家外汇增值专户收存。 
  五、凡客户向你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或其他用汇,其累计支出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帐户的结存外汇,据此,你行代办国家业务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 
  六、上述帐户的收支活动应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监督。 
  七、上述帐户的外汇收支统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给报表和制度,请你行根据规定的国家外汇收支旬月报表各项目,分类统计按旬、按月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八、关于开办代理国家外汇业务后,为解决买卖外汇的人民币资金,同意你行建立外汇买卖核算科目。经营国家外汇所需人民币资金比照中国人民银行(85)银发字第165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上述帐户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办理业务收支。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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