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城管字[1985]135号
武城管字[1985]13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的管理,确保城市建设质量和勘测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归口管理。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本市勘察测绘归口管理部门(下称"市勘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城市勘察测绘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下列勘察测绘工作的单位,均按本细则管理:
一、城市水文地质勘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有关图件。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管理、利用和综合治理;地下水储能、回灌、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等。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工程地质基础资料和有关图件。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查明由于生产活动在城市造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生态不平衡等地质现象,提出控制、解决措施。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及侈测。
六、城市规划定线、拔地、市政工程、房产地籍、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制出版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编绘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等。
第四条 市勘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市属各区、县、局、大单位领借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存有和掌握的各种测绘资料、测绘档案的有关事宜。办理领借手续,进行保密社查。
第五条 本市实行统一的坐标系和高程系。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由市勘测管理部门转介有关城市勘测单位,按《城市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办法》办理抄录。
第六条 各勘察测绘单位,必须持有按规定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经市勘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许可证》后,方能在本市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勘测任务。
第七条 市勘测管理部门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审定颁发的有关定额和有关规范,进行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的业务、技术管理。
第八条 加强质量管理,试行城市勘察测绘成果、成图、资料验审制:
一、各勘察测绘单位,按单位性质分工,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指令性基本勘察测绘任务,由下达任务的主管单位验审成果、成图、资料。
二、凡提供建设单位办理基建手续使用的勘察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均应由勘测单位或建设单位,交由市勘测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审,经验审合格,由市勘测管理部门盖章后方能使用。否则,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城建部门不予认可。
三、市勘测管理部门,对于勘察测绘工程质量低劣的,应不予验收。对园质量问题,造成工程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勘察测绘许可证。
第九条 为加强资料管理,试行城市勘察测绘成果、成图、资料集中统一管理制;
一、勘察测绘单位,在本市辖区内完成主管单位下达的指令性基本勘察测绘任务后,须向市勘测管理部门提交资料清单一份。市勘测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可调用(或借用)这些资料。
二、向市勘测管理部门送审勘察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时;须同时将原始(或二底)件送交存档。否则不予验审。为避免重复劳动,充分发挥勘测资料的作用,市勘测管理部门可向有关勘测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存档资料的复制件,以资利用或使用。只收取复制工本费。
三、各持证(证书和许可证)勘察测绘单位。具有本单位勘测资料的重复供应权,重复供应时市勘测管理部门盖章免审。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据、复制或转让本市城市勘测资料。
第十条 各持证勘察测绘单位,可在本市辖区内按需要建造城市测量标志。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受 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若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复盖城市测量标志时,应事先征得市勘测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补偿损失。否则,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