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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信)字[2003]346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号令关于《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发挥价格监测在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规定》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颁布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形势制定的,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转变政府职能和改进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新《规定》对价格监测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确定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重要的行政职能,并对建立全国统一健全、规范的价格监测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区、县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及价格监测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监测工作的目的、任务、方法,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规定》,并结合本区、县价格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做好实施工作,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做好各项工作,以此推动我市价格监测工作法制化的进程,努力开创依法监测,按规章操作,监测机构健全的价格监测工作新局面。 
  二、按照价格监测规定监测工作人员专业化的要求,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证书、标志牌管理办法》,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做好实施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调查行为,要求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该项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对各区县物价监测人员进行登记、培训、考试,办理国家统一的监测调查证,并对持证上岗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全市物价系统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明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报送程序,确保价格资料真实性、时效性。 
  以落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证书、标志牌管理办法》为契机,在全市开展规范、整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体系,保障价格调查和价格信息采集科学合理、渠道畅通。此项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领导管理,并由监测定点单位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市价格信息中心组成考核组,分期分批对全市价格监测点的监测项目、指标、网络设备、及人员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颁发证书或标志牌,并建立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考核,按年度补贴部分监测经费;对不能达到监测定点单位标准的单位,我中心将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收回证书或标志牌。 
  三、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形成我市统一的价格监测网络,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发布网络的建设,逐年加大网络系统建设的投入,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实现全市价格监测工作的网络化,能够达到覆盖面广、传输速度快、信息采集、计算准确 、动态灵敏性高的时实价格监测网络系统建设目标。 
  四、加强全市价格监测队伍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建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人员”的规定,各区、县监测机构的专职人员设置原则上不低于2-3人,以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价格监测规定(略)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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