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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贩运走私烟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6 生效日期: 1994-07-16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处理六宗贩运走私烟案件的请示》(琼烟专(1994)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无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是非法的。你省有关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烟,应根据一九九一年四部局《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知》中“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走私烟,一律交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的规定处理。

  二、对违反规定擅自经销和无证运输走私烟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对查扣的走私烟应予以没收。

  三、查扣的走私烟,必须送检。对伪劣、假冒商标的走私香烟,一律销毁,不能让其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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