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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7-11-06 生效日期: 1958-01-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57年1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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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现 负 数 │次 数│还本比例│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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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年    │630,000      │ 1  │ 5%  │ 31,500     │  1,260    │ 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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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    │598,500      │ 2  │ 5%  │ 31,500     │  2,520    │ 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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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年    │567,000      │ 3  │ 5%  │ 31,500     │  3,780    │ 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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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    │535,500      │ 4  │ 5%  │ 31,500     │  5,040    │ 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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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    │504,000      │ 5  │ 10%   │ 63,000     │  12,600    │ 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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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年    │441,000      │ 6  │ 10%   │ 63,000     │  15,120    │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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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    │378,000      │ 7  │ 10%   │ 63,000     │  17,640    │ 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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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年    │315,000      │ 8  │ 15%   │ 94,500     │  30,240    │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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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年    │220,500      │ 9  │ 15%   │ 94,500     │  34,020    │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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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    │126,000      │ 10   │ 20%   │ 126,000     │  50,400    │176,400
  ─────┼───────┼───┼────┼───────┼───────┼───────
   总  计 │  ────  │ ── │ ─── │ 630,000     │  172,620    │8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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