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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
发布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办发[2002]37号
   为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精简化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精简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精简优化我省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中小学编制管理 
  中小学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中小学师生配备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区)情况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要控制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和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在规定的教职工数与学生数的比例内,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分配中小学编制数额并调剂余缺。 
  各地要根据核定的编制对现有教职工队伍进行清理、整顿,精简、压减中小学现有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全部辞退现有的临时代课教师,今后各地不得在核定的中小学编制之外再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教育管理机构以及教育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或变相占用的要与学校脱离关系。同时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的各类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省政府规定,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不得采取变通形式保留或在中心小学设置新的乡镇教育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聘任到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补充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毕业生和面向社会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公开考核,竞争择优上岗,建立起教学人员合理竞争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镇和农村、平原和山区、重点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中小学新进教师,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对教学能力差、教学不认真负责、不安心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加强政策导向。在教师职务聘评和有关表彰奖励中,将教师是否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列为评聘教师职务和接受表彰奖励的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依法完善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 
  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的聘用计划必须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 
  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参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精神和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项目标准,严肃收费纪律,严格学校收费管理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农村初中、小学(不含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下同)统一收费项目为:杂费;对学生要求学校提供借读、住宿、搭伙、上机服务的,分别收取其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仅限电脑设备达到50台以上的初中);代收费项目为:书抄费。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平原丘陵地区:初小(1一4年级)25元、高小(5一6年级)30元、初中80元;山区:初小20元、高小25元、初中60元。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的收取对象和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和《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57号)以及2002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中的有关规定,授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近期内不得提高此类收费标准。 
  (三)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要坚决试行收费“一费制”。我省贫困地区农村试行“一费制”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51号)执行,小学生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150元,对部分确需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按规定适当收取住宿费和搭伙费,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制定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在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任何部门和地方都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和额度,继续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十不准”的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为学生征订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代收费款项要在学期结束时与学生清算,多收的要及时退给学生,并张榜公布;学校收费必须实行事先公示、一次性收费和“一证一据一册”制度,严禁学期中途增加收费、收费打“白条”、不开具规范票据等违规行为。 
  (五)加大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力度。各中小学校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减免比例可掌握在应收杂费总额的6%左右,贫困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可适当放宽,对军烈属、扶贫对象、下岗职工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照顾。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的财政投入,要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用于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六)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坚决抵制社会向学校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学校更不得将“三乱”转嫁到学生头上。 
  二、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农村中小学(不含私立学校)财务必须全面实行财政“零户统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资金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省农村中小学(不含私立学校)财务必须全面实行财政“零户统管”,从机制上杜绝学校乱收费和主管部门乱摊派。在不改变学校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财政核算中心报账。改革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教师工资必须由县级财政统发,直达个人工资专户;教学、办公、文化用品等要逐步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拨付直达供货商;中小学房修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筹安排。严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层层向学校摊派各类商品,加重学校和学生负担。 
  (二)中小学校要在年初根据“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农村中小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举债建设,更不得在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随意上基建项目,形成学校债务。 
  (三)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等事业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抄费,必须全部用于购买书抄,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控制非教学性经费支出。 
  (四)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反对铺张浪费。 
  (五)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保证公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是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的重要条件,中小学都要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把握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保证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加强学校收费和财务监管力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加强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除政府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对中小学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和收费的监督作用。农村中小学在每学期结束时,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学校的收费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对中小学收费的清理应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并将清理结果公开。 
  (五)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收费情况逐校进行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鄂办发[2002]27号)和省纪委《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鄂纪发[2001]27号),严肃查处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指导思想 
  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办学规模、质量和效益,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促进农村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考虑财政投入能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学生方便入学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讲求效益、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逐步调整和完善,使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本地人口出生率的变化、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师资条件等相适应。 
  在调整工作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普九”的关系。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应该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结合起来,兼顾方便中小学生入学,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二是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不能降低中小学校的办学质量,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整体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三是学生入学高峰和长远规划的关系。布局调整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学校和扩大校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更不得新增债务。四是调整优化布局与保护群众办学积极性的关系。要明晰各方办学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五是处理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关系,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并得到充分利用。 
  二、制定科学规划,保证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的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龄人口的变化情况、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等多种因素,制定本地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制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科学测算辖区内学龄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掌握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班)和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布局、师资配备和办学条件的实际资料,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为今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作准备。 
  (二)为适应城镇化建设和农村人口迁移的需要,逐步将中小学布点向人口密集地区和中心城镇收缩,加大城镇中小学校建设力度。 
  (三)要注意搞好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的衔接,今后国家和省下达的有关教育专款和其他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一般应用于规划中长期保留的学校。 
  (四)新建的普通高中原则上办在城市(县城),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交通比较方便的中心城镇已办的高中,要继续办好。农村普通初中一般办在乡镇所在地。 
  (五)原则上15一20万人口办一所普通高中,4一5万人口办一所普通初中,平原和丘陵地区规模在6个班150人以下的小学应实行联村办完小或高小,使一所小学服务区域人口逐步达到5000人以上。根据交通、安全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情况,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的山区,初小和教学点仍可保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小学试行寄宿制。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区域服务人口标准可以放宽,调整时间可以延长。 
  (六)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后的学校要办在现有条件较好、人口相对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原则上不铺新摊子。要充分考虑到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名校的办学效益,扩大优质教育的规模。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和职业、成人教育的协调发展。 
  (七)农村初中将在“十五”期间处于学生高峰期,为了解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带来的校舍和师资不足问题,各地应主要采取现有初中挖潜,扩大办学规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以满足正常教学需要。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工作 
  全省各地经济、教育和人口情况差异较大,中小学布局的客观要求不尽相同。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影响到巩固“普九”成果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要采取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省里制定指导性意见,对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根据省里制定的意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中小学调整优化布局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制定辖区内普通高中调整优化布局结构方案,并对各县(市、区)调整优化布局方案进行审核。 
  (三)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将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的工作方案。县(币、区)制定的规划和方案要具体到学校、年级和班,严格按人口出生率变化控制年级数、班组数和班额。 
  (四)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乡、村的责任。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履行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县(市、区)范围内初中、小学的设置和调整要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普通高中的调整要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要适应乡(镇)、村改革的需要,原则上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工作要放在乡(镇)、村调整合并后实施。 
  (六)妥善处理被撤并学校校产,做好被撤并学校校产登记、管理工作,健全档案资料,防止资产流失。 
  (七)在“十五”期间,全省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调整的时间和步骤。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的要求,现对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合理划分县、乡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建立较为规范的县、乡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切实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防止县、乡财力分配严重不均,过多集中于县级财政、将收支缺口留在乡镇,防止县(市、区)内乡镇间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促进地方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划分乡镇收入范围,应将适于乡镇征收管理的税种列入乡镇收入范围,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划分乡镇交出范围,应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中央、省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建设以及血防经费支出等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收入的方法,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 
  (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各县、乡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按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核定支出范围,首先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其次要保证行政管理以及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严禁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竞争性生产领域。 
  (四)统筹兼顾,适当向乡镇财政倾斜。正确处理县、乡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县、乡财力,在兼顾县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组织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 
  (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工商各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范围:在编人员工资的支出、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支出、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公益性排涝支出、乡村防汛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规定,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并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酌情参考历年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节约开支等因素,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当足额保证乡镇干部工资发放、乡镇政权运转基本支出需要和乡镇各项事业正常发展支出需要。严禁在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上留硬缺口,严禁将干部、教师工资的发放与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三)定额上交(或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原则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县(市、区)应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对其收支缺口给予补助。坚决取消递增上交的财政体制,严禁将年度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财政体制上交(或补助)基数挂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的约束力,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乡镇政府的各项收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乡镇政府的收支项目必须经过同级人大审批,接受人大的检查和监督。县级应加强对乡镇财政收支项目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二)全面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建立工资直达专户。从2002年起,原则上取消乡镇各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优先保证干部工资的正常发放,建立工资专户,实行乡镇干部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三)建立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市(州)今后都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县(市、区)也必须尽快建立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乡镇,各县(市、区)必须通过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保证乡镇组织正常运转和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要。 
  (四)加快建立乡镇国库,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充分调动乡镇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逐步建设乡镇国库,规范乡镇国库管理。乡镇国库的建立,将充分调动乡镇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乡镇国库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的支出拨款,确保乡镇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五)清理债务,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帮助乡镇政府制定偿债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理乡镇债务,防范乡镇财政风险。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不得以债抵税,不得向群众平摊债务、转移债务。今后,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一切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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