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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统借自还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
为加速煤炭三产贴息贷款资金到位,经煤炭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研究决定,1995年30亿煤炭三产贴息贷款采取煤炭部统借和借款企业自还的方式,为用好贷款并按期还贷,部制订了《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统借自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统借自还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5年8月9日
为加速煤炭三产贴息贷款资金到位,经煤炭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研究决定,1995年30亿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由煤炭部统借并落实到借款企业和项目,为确保用好贷款并按期还贷,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1995年30亿煤炭三产贴息贷款实行煤炭部统借和借款企业自还的实施办法。贷款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划拨到煤炭部,由煤炭部转贷到企业和项目,贷款到期后煤炭部统一收回并归还中国工商银行。
第二条:贷款按技改专项贷款进行管理。在工商银行开立专户,并在工商银行系统内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条:煤炭部与工商银行总行签订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管理协议,煤炭部各级管理机构及借款企业要与各级工商银行密切配合,搞好贷款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按期还本付息。
二、贷款项目管理
第四条:贷款项目管理仍按照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颁发的“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1995年续建贷款项目计划按已下达计划执行。新开贷款项目按煤炭部1995年项目建议计划在经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列为正式贷款项目计划。经办行尚未审查的项目仍按原办法规定,待银行审查同意后由煤炭部下达正式贷款项目计划。
第六条:各借款单位必须保证将贷款用于正式下达的项目上,如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煤炭部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对挪用的贷款,还要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三、贷款方式
第七条:借款单位按照煤炭部下达的贷款项目计划向煤炭部提出借款申请,并按有关贷款规定与煤炭部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及资金来源。不能保证还款的单位不予贷款。
第八条:煤炭部责成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司和财务劳资司代表煤炭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九条:煤炭部财劳司依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将借款拨付签订合同的借款单位。由借款单位具体落实到贷款项目上。
第十条: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单位不同分以下几种类型:
1、中央财政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由矿务局(公司)与煤炭部签订借款合同。
2、地质系统由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统一与煤炭部签订借款合同。
3、地方财政的国有煤炭企业,实行委托贷款,煤炭部委托有关省工商分行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委托行要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利息和本金。
四、计息和付息
第十一条:借款利息按工商银行总行确定的利率,自借款借据确定的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借款利息按季收交。各借款单位必须在每季度末的20天前,将应付利息汇到煤炭部三产帐户,由煤炭部按期交付工商银行总行。
第十三条:借款单位若不按时交付利息,煤炭部有权从下拨的各项资金中扣收或委托银行从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的利息加收罚息。
第十四条:在落实贷款资金(工商银行划拨到煤炭部,与煤炭部落实到贷款单位)过程中造成的时间利息差由各借款单位负担。
五 贷款期限及还贷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对煤炭三产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期限定为3年。
第十六条: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在借款到期时,要提前20天将借款本金上交煤炭部,由煤炭部归还工商银行总行。
第十七条:还贷资金来源及顺序规定如下:
1、贷款项目新增利润。
2、贷款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3、贷款单位的自有资金,包括维简基金、企业税后利润等。
4、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借款单位逾期不还借款的,煤炭部有权从下拨的各项资金中扣收或委托银行从帐户中扣收,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具体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中央财政的借款单位,从下拨每个省的各项资金中抵扣,抵扣后仍不足的,委托当地开户行从借款单位帐户中扣收。
2、地质单位的借款,地质总局从地质勘探经费中扣收。
3、地方财政的贷款单位由委托行从贷款企业帐户中代扣。
4、基建单位从有关建设单位投资和其他资金中扣收。
六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仅适用于1995年30亿贴息贷款,1993、1994年贷款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解释权属煤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