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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去年一月以来,我市开展了打击制造贩卖以毒鼠强为主的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今年二月以来的集中整治清查,剧毒急性鼠药在全市城乡的销售和使用得以有效控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有一些鼠药销售人员,非法兜售剧毒急性鼠药,因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引起的中毒、投毒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巩固前阶段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完成国务院提出的今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危害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制造贩卖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剧毒急性鼠药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松劲、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再一次掀起打击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高潮,务必在年内彻底消除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 
  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实行打击剧毒急性鼠药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市里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质监、公安、计委、经委、教委、财政、卫生、爱卫办、环保、药监、安监等部门建立全市打击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联合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和处置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机构、人员和职责,并于近期报市打击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联合行动办公室备案。开展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收缴鼠药安全处置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项解决,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收缴鼠药的储存和运输费用,市里负责收缴鼠药的集中销毁处置费用。 
  二、实行分工协作,明确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保证专项整治行动人力、物力及经费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鼠药和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登记的农药产品中掺杂剧毒急性鼠药成分的,依照有关规定严处并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非法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农药和鼠药批发、零售摊点和游贩的管理,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农村非法剧毒杀鼠剂生产作坊和窝点,收缴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查处非法制造、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犯罪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对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以查处剧毒急性鼠药为重点,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剧毒急性鼠药的销毁工作,对专业处置单位进行认定及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安全监控;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专业处置单位对收缴的剧毒急性鼠药的安全处置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和饮用水为载体的剧毒急性鼠药的检测工作以及事故应急处置和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爱卫办要在广大市民中宣传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和安全、科学的灭鼠方法,组织开展城市统一灭鼠活动和常年性的灭鼠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管理,严防人为投毒事件发生,广泛开展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防范意识;计委、经委、药品监督管理、化工等部门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能,积极投入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收缴鼠药处置经费的筹集和拨付。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制造、销售剧毒急性鼠药活动猖獗,甚至发生利用剧毒急性鼠药投毒恶性案件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在前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突出薄弱环节,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捣毁制造、贩卖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对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并将彻底查清其来源作为案件侦结的重要标准,不查清销售来源不得结案。 
  (二)由农业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质监、化工、爱卫办等部门对生产剧毒、高毒农药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鼠药进行抽检。对无“三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农药登记证)或不符合登记要求以及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并按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登记农药产品中掺杂剧毒急性鼠药成分的责任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农业、爱卫办等部门对城乡农药和鼠药批发、零售摊点和游贩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贩卖鼠药的不法商贩。对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由环境部门牵头,抓好收缴鼠药的安全销毁工作。各地收缴的剧毒急性鼠药由当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送交市环保部门指定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统一销毁。市经委、市化工行业办和有关单位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群众上交的剧毒急性鼠药处理工作,及时协调督促将收缴的剧毒急性鼠药集中送往经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加强对处置过程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2003年7月18日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家安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和市政府2月16日发布的《关于查禁收缴剧毒急性鼠药的通告》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进行彻底清查收缴,对拒不上缴或随意丢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要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持有、藏匿和使用等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完善监管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 
  (一)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各级农业、化工部门应严格杀鼠剂审批登记要求,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剧毒急性鼠药成分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追查剧毒急性鼠药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鼓励合法生产厂家生产既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杀鼠剂。 
  (二)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各地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办负责。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必须取得农业部门或爱卫办发放的鼠药专销证,凭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杀鼠剂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农村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办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以减轻群众负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 
  (三)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标签和标识,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五、加强技术培训,大力推广慢性抗凝血杀鼠剂 
  为切实帮助群众解决鼠害,各级政府在搞好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的同时,必须大力推广杀鼠迷、溴敌隆、大隆等安全、高效、经济的慢性抗凝血鼠药,取代剧毒急性鼠药。建立完善灭鼠药物销售网点,方便群众购药灭鼠。各级农业部门和爱卫办要建立完善的鼠害测报网络体系,鼓励和支持灭鼠技术的研究开发,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科学灭鼠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指导,规范鼠药经销队伍,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要对鼠药经销人员进行《农药管理条例》、科学灭鼠知识和新型鼠药应用技术培训,对其合格者颁发鼠药经营专销点证。 
  为了提高灭鼠效果,减少资源浪费,各地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统一组织开展灭鼠工作。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投放、统一检查和“五不漏”(区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田)的原则,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统一灭鼠行动。农村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办负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高压严打剧毒急性鼠药的舆论氛围 
  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灭鼠,易于导致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以及连环中毒,更为严重的是易被不法分子用作投毒,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采取广播、电视、电影、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剧毒急性鼠药对人畜、生态的极大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营造整治非法制造、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强大舆论氛围,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及时通报相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投毒、贩卖剧毒急性鼠药人员的查处结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生产、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是违法行为,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和监督意识,营造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良好环境。 
  七、健全交流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各地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每月25日前分行业报告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抄报市打击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涉及剧毒急性鼠药的重大突发事件建立随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隐报、漏报,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刑事责任。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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