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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内审机构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15 生效日期: 1990-10-15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审计署审指字(1989)45号文件精神,加强化工系统内审部门的工作联系、报告制度,交流工作情况推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联系报告制度
  (一)部归口管理的经济实体性公司、化工地质矿山局、科研总院,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半年和年度总结、年度、季度审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的规定,办法报部审计局一份。部属企、事业单位要同时抄报归口主管部门审计处室一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石化局(公司)、化工橡胶局(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应与部审计局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并定期提供下列资料和情况。
  ⒈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
  ⒉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⒊ 年度审计成果及效益统计报表;
  ⒋ 审计机构(包括下属单位)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
  ⒌ 审计工作简报及其他专业性材料如专辑、资料汇编等;
  ⒍ 审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⒎ 审计工作经验及其他可供交流的材料;
  ⒏ 具有代表性或专题性的审计调查材料;
  ⒐ 其他材料。
  二、会议制度
  (一)全国性化工系统内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小型座谈会、交流会以及工作研究、专题讨论会由部审计局每抄报部审计局。
  (三)先进表彰会每2年举办一次,与全国化工内审工作会议同时进行。
  (四)先进单位现场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组织或与其他会议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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