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训通字第0940041536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台训通字第0940041536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生效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奖励学生事务及辅导工作(友善校园)优秀人员与绩优团体,激励教育人员全面参与学生事务及辅导工作,提升服务品质,以发挥学生事务及辅导工作之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对象:上年度积极推动学生事务及辅导工作表现优良之人员及团体:
(一)人员:
1.行政人员:中央、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公私立各级学校从事学生事务及辅导工作行政人员。
2.实务工作人员:公私立各级学校实际从事学生事务及辅导(含认辅教师)相关专业人员。
3.特殊贡献人员:中央、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公私立各级学校人员对学生事务及辅导相关议题或研究有特殊贡献者。
(二)团体:
1.学校:整体执行并积极推动学生事务及辅导工作之公私立各级学校。
2.地方政府:本部统合视导地方教育事务「学生训辅(友善校园)工作计画」主题评列前三名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三)本评选要点奖励对象不包含以下人员
1.高中职及大专校院兼任学生事务(训导)工作之军训教官。
2.大专校院现任(卸任)校长、副校长或学生事务长(训导长)、课外活动组主任(组长)、辅导主任(组长)。
三、遴选及荐送:
(一)遴选及荐送原则及限制:
1.本部中部办公室、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订定所辖优秀人员与绩优学校评选要点,据以遴选所辖学校之优秀行政人员、优秀实务工作人员及绩优学校函报本部公开表扬,并遴荐所辖机关学校之特殊贡献人员及机关内之优秀行政人员荐送本部评选。
2.大专校院四区学生事务工作协调联络中心(以下简称学务中心)及四区学生辅导工作协调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辅谘中心)依本要点遴选区内大专校院之优秀行政人员、优秀实务工作人员及绩优学校函报本部公开表扬;并遴荐特殊贡献人员荐送本部评选。
3.优秀人员之遴选应有半数以上为实务工作人员,并有具体事迹。
4.曾接受本项表扬之个人或学校,二年内不得遴荐。
(二)遴选及荐送程序:
1.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应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所辖学校之优秀行政人员、优秀实务工作人员及绩优学校之遴选,函报本部公开表扬,并遴荐完成所辖机关学校之特殊贡献人员及机关内之优秀行政人员合计一人至二人,荐送本部评选后公开表扬。
2.学务中心及辅谘中心:
应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区内大专校院之优秀行政人员、优秀实务工作人员及绩优学校之遴选,函报本部公开表扬,并遴荐完成区内之特殊贡献人员一人,荐送本部评选后公开表扬。
3.本部:
(1)国立小学应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函报本部推荐优秀人员及绩优学校,荐送本部评选后公开表扬。
(2)本部中部办公室:应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所辖学校之优秀行政人员、优秀实务工作人员及绩优学校之遴选,循本部内部适当程序报送;并遴荐完成机关内之优秀行政人员及所辖特殊贡献人员合计一人至二人,循本部内部适当程序荐送评选后公开表扬。
(3)本部应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推荐特殊贡献人员及部内优秀行政人员合计五人至七人,提送「教育部奖励学生事务及辅导(友善校园)优秀人员与绩优团体评选委员会」评选。
(三)应备书面资料:
1.优秀行政人员、优秀实务工作人员、绩优学校及特殊贡献人员分填所附遴选表格(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二份,并检附必要证明文件影印本。
2.遴选表及推荐表之项次内容,应依下列规定确实制作:
(1)优秀事迹栏应以上年度之重要事迹为主,依事迹发生先后,详实叙明。如所推动学生事务及辅导工作之具体重要事迹具连续性或跨年度者,以最近三年内之重要事迹为限。
(2)遴选表及推荐表应撰写三十字以内之心语(感言、座右铭),浮贴生活或活动照片二张;优秀实务工作人员并请提供实务心得文章一篇。
(3)遴选或推荐单位应加盖印信或逐级核章,并加注评语。
四、确认及评选程序:
(一)本部应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筹组「教育部奖励学生事务及辅导(友善校园)优秀人员与绩优团体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组成及评选原则:
1.本委员会应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及透明化之原则,评选出年度优秀人员与绩优团体。
2.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训育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任,委员六至八人,由本部敦聘学务及辅导相关专业领域学者专家或实务工作者担任之,并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选之客观公正。
(三)本委员会应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完成下列优秀人员及绩优学校之确认或评选:
1.确认直辖市、县(市)政府、学务中心、辅谘中心、本部中部办公室遴选之所辖或区内学校之优秀行政人员、优秀实务工作人员与绩优学校。
2.评选国立小学荐送之优秀行政人员、优秀实务工作人员及绩优学校。
3.评选中央、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荐送之机关优秀行政人员。
4.评选中央、直辖市、县(市)政府、学务中心、辅谘中心、国立小学荐送之特殊贡献人员。
五、表扬名额:
(一)公私立各级学校之优秀行政人员、实务工作人员二百二十名。
(二)特殊贡献人员及机关优秀行政人员由本委员会评选之,至多二十名。
(三)绩优学校八十校、绩优之三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五)以上名额之配置详见附表四。
六、奖励方式:
(一)获本要点表扬之优秀人员与绩优团体,由本部公开颁赠奖状一帧;并函请其主管行政机关或学校依权责从优叙奖。
(二)中央、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订定所辖优秀学生事务及辅导人员与学校之奖励要点,以扩大表扬优秀人员与学校,提升学生事务及辅导工作之执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