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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社妇字第094008731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花莲县政府府社妇字第094008731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实施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协调、研究、审议、咨询及推动儿童及少年政策,特设花莲县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发展、保护工作之整合规划事项。

(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之协调、研究、审议、咨询、推动事项。

(三)其它儿童及少年福利之促进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县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主任秘书兼任。

四、本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学者或专家、民间相关机构、团体代表聘兼之。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机构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儿童及少年福利学者或专家、民间相关机构、团体代表之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并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员就本府人员派兼之。

六、本会每年召开四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委员应亲自出席前项会议。但由机关、机构或团体代表兼任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外,如因故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八、本会决议事项,应送请相关机关、机构及团体参考或办理。

九、本会委员、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十、本要点自94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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