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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期货交易规则及合约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9 生效日期: 1995-08-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5]136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修改期货交易规则及合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准修改以下内容:1、撮合方式(《期货交易规则》第三十条);2、保证金(《期货交易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和第六十九条);3、每交易日最大可运用保证金限额(《期货交易规则》第五十八条);4、强制平仓的执行(《期货交易规则》第五十条)。其它条款暂不作修改,试验一段后再定。
  本批复下达后,你所要按批复后的交易规则进行运营,严格控制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规范化的顺利进行。
  你所上市期货品种为玉米和大豆,试运行期货品种为干海带。根据国办1994年(52)号文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交易所不得自行增加上市品种。
19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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