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9 生效日期: 1995-08-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34号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84号文《关于同意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10号文《关于转让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以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四次股东大会(1994年年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529.80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659.801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7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00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29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