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航局字[1985]第387号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工厂: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第 一 条和第 五 条第四款规定,特制定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如下:
一、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以及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指示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和落实反劫机和反暴力破坏的应急措施,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2.对所承运的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等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严格实行检后隔离制度。
3.严格遵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规章制度。未经特许,禁止运输枪支、弹、凶器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
4.空勤人员必须经过反劫机教育。每次飞行,机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反劫机预案,严格遵守机上安全保卫制度,确保空防安全。
二、航空运输企业所使用的机场必须:
1.设有安全检查机构,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建立严密的安全检查制度。
2.机场应有严密的防护设施。防护围障应有足够高度(不低于2.5米),符合结实耐久,攀登困难,抗弯、防钻的要求。机场禁区、旅客隔离区、客机坪的防护措施必须严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3.实行严格的工作证制度。工作人员进出机场禁区、隔离区、客机坪、航空器活动区、登机区,必须佩戴由机场主管当局统一制发的机场工作证;车辆必须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司机和乘员均必须佩戴工作证。机场主管当局应经常查验工作证和通行证,严防错发、伪造证件或无证者混入禁区。
4.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严密警卫停机坪、客机坪、跑道、油库以及应设置警卫哨的要害部位,切实保障安全。
5.必须建立专职消防组织。消防组织应按公安部、民航局制定的机场消防标准,配备人员和设备,切实达到本机场应有的消防能力。
198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