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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8-14 生效日期: 1985-08-14
发布部门: 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民航局字[1985]第387号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工厂: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第  条和第  条第四款规定,特制定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如下:
  一、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以及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指示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和落实反劫机和反暴力破坏的应急措施,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2.对所承运的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等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严格实行检后隔离制度。
  3.严格遵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规章制度。未经特许,禁止运输枪支、弹、凶器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
  4.空勤人员必须经过反劫机教育。每次飞行,机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反劫机预案,严格遵守机上安全保卫制度,确保空防安全。

  二、航空运输企业所使用的机场必须:
  1.设有安全检查机构,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建立严密的安全检查制度。
  2.机场应有严密的防护设施。防护围障应有足够高度(不低于2.5米),符合结实耐久,攀登困难,抗弯、防钻的要求。机场禁区、旅客隔离区、客机坪的防护措施必须严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3.实行严格的工作证制度。工作人员进出机场禁区、隔离区、客机坪、航空器活动区、登机区,必须佩戴由机场主管当局统一制发的机场工作证;车辆必须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司机和乘员均必须佩戴工作证。机场主管当局应经常查验工作证和通行证,严防错发、伪造证件或无证者混入禁区。
  4.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严密警卫停机坪、客机坪、跑道、油库以及应设置警卫哨的要害部位,切实保障安全。
  5.必须建立专职消防组织。消防组织应按公安部、民航局制定的机场消防标准,配备人员和设备,切实达到本机场应有的消防能力。
198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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