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闽财购[2004]33号
各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经研究,决定取消目前实行的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制度,从2005年1月1日开始不再办理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省财政厅2003年9月9日发布实施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闽财购〔2003〕19号)同时废止。取消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制度后,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 、 七十五 、 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实行事后监管。 
 
 
福建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