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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和地下水勘采报告质量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4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地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工作的质量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及时为国家提交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确保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的建设设计建立在可靠的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全国矿山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第四章对勘探报告奖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交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省、区、市储委)审批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都必须按本办法评定质量等级,实行奖惩。

  第三条 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一、矿产勘探报告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矿产勘探报告内容,划分为八项进行评分,八项满分总和为100分,各单项满分和评分内容如下:
  1、地质研究程度                 15分
  主要包括:1)区域地质和矿产地质;
       2)矿床地质。
  2、勘探工作部署的合理性             10分
  主要包括:1)勘探类型和勘探网密度的确定;
       2)勘探手段和勘探方法的选择以及勘探工程布置等。
  3、各种勘探工作的质量              15分
  主要包括:1)地质、测绘、物化探、采样、实验工作的质量;
       2)各种探矿工程的质量等。
  4、矿床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和矿石质量的研究    10分
  主要包括:1)矿床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工作程度;
       2)矿石的物质成份、结构构造和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的研究程度等。
  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程度          10分
  主要包括:1)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
       2)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程度。
  6、储量计算的合理性               15分
  主要包括:1)矿体的圈定、品级的划分和矿石类型的确定;
       2)储量块段的划分和级别的确定;
       3)各级储量的比例及其分布,特别是高级储量分布位置的合理性;
       4)储量计算各种参数的确定;
       5)储量计算方法的选择等。
  7、矿床勘探的社会、经济效益           10分
  主要包括:1)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合理性;
       2)矿床勘探工作的经济效益;
       3)矿床勘探报告的社会、经济效益(如有无对口单位和对国民经济建设所起的作用等)。
  8、报告资料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          15分
  主要包括:1)正文和各种附件、附表、综合图件的编制和复制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
       2)各种原始资料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
       3)各种勘探工作所获的实物质量(包括岩、矿芯和各种测试样品副样等的保管质量)。
  二、地下水勘探报告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各项勘探、研究工作质量和程度以及在报告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划分为八项进行评分,八项满分总和为100分,各单项满分和评分内容如下:
  1、区域水文地质研究程度             15分
  主要包括:1)水文地质单元及其边界划分的准确性;
       2)各含水层及主要构造的水文地质特性查明程度;
       3)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与地表水、地下水转化关系研究程度;
       4)地下水水质;
       5)地下水动态。
  2、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研究程度          10分
  主要包括:1)地下水开采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集中供水水源地开采动态变化(演变)趋势。
  3、勘探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及其控制程度       10分
  主要包括:1)各项勘探手段选择、工程部署的合理性;
       2)钻探、试验、动态、观测控制程度。
  4、勘探试验工作质量               15分
  主要包括:1)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地面物探工作质量;
       2)钻探工作质量;
       3)水文地质试验工作质量;
       4)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分析化验质量。
  5、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开发利用条件研究程度     10分
  主要包括:1)可开发地段含水层结构及其水文地质特征;
       2)含水层地下水的补给条件及其与相邻含水层(水体)的联系查明程度。
  6、地下水可采量计算               10分
  主要包括:1)水文地质参数计算与选用的合理性;
       2)水文地质计算模型建立是否符合实际;
       3)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可靠。
  7、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与开采动态预测       15分
  主要包括:1)水质评价;
       2)地下水开采量计算及其保证程度分析;
       3)开采动态预测。
  8、报告资料的质量及完备程度           15分
  主要包括:1)正文和各种附件、附表、综合图件的编制和复制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
       2)各种原始资料(包括各种实物等)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
  三、石油、天然气勘探储量报告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石油、天然气勘探储量报告的内容,划分为五项进行评分,五项满分总和为100分,各单项满分和评分内容如下:
  1、储量计算基础资料齐全准确           30分
        1)地震资料齐全、质量好;
        2)取芯符合储量规范要求,主要油层段有岩芯资料;
        3)测井资料齐全、质量好;
        4)主要油层有试油资料;
        5)油气水化验分析资料齐全;
        6)油层物性分析资料齐全。
  2、油气藏主要特证研究清楚            20分
        1)油气藏构造形态、主要断层分布已搞清楚;
        2)油气水分布已基本清楚;
        3)油气藏类型、储层物性清楚;
        4)流体性质(地面、地下)清楚;
        5)油层产能清楚。
  3、储量计算参数研究论证工作好          20分
        1)含油面积圈定依据充足;
        2)有效厚度划分有论证;
        3)含油饱和度确定有依据;
        4)孔隙度确定有依据;
        5)原油采收率确定有依据。
  4、报告内容齐全、论述清楚            15分
  5、附图、附表齐全、质量高            15分
  各类勘探报告经评分后,根据各项得分情况和总分的多少,将报告的质量分为四个等级:
  1、优秀:总分≥95分,且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90%;
  2、良好:总分≥85分,且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80%。
  3、合格:总分≥60分,且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60%。
  4、不合格:总分<60分,或某一项得分低于该项满分的60%。

  第四条 对地质条件复杂、勘探研究难度较大的勘探报告,在上述质量标准中,某一项或几项获得重大突出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能借鉴推广作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虽然报告获得批准但不能评为优秀或良好时,可评定为单项良好或优秀。评定办法同第六、七条。

  第五条 未按计划提交、拖延修改时间或不符合一次性审批的勘探报告,均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

  第六条 报告提交单位在提交报告时应填写《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申报书》,对报告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局级矿产勘探主管部门在报告初审时,应对报告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初审意见和申报等级。

  第七条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和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报告审查会议结束后,应请参加审查会的全国储委委员、省储委委员、报告主审人、评论员和有关工作、设计、生产以及矿产勘探主管部门的代表(各一名),对报告质量按第三条标准投票打分。
  根据打分结果,平均总分85分以上者(含85分),且各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80%的报告,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年底再统一组织专家组予以评审。
  经专家评审属良好报告,由全国储委审批的,需经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局务会通过后由局长批准;由省、区、市储委审批的,报请省、区、市储委。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后,由省、区、市储委主任批准。
  全国储委对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和省、区、市储委评定的良好报告进行质量检查。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或省、区、市储委评审的报告认为达到优秀标准,每年一月份向全国储委推荐。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负责召开有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工业、设计以及矿产勘探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的评审会议,对推荐的优秀勘探报告予以评审。经评审会议确认的优秀报告,报请全国储委主任批准。

  第八条 各省、区、市储委和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必要须切实掌握好质量等级标准,把好报告质量评审关,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报告质量等级。

  第九条  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奖励办法:
  1、良好报告(含单项良好成果)。省、区、市储委审定为良好的报告,由审批报告的省、区、市储委发给良好证书和奖章;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审定为良好的报告,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给良好证书和奖章;
  2、优秀报告(含单项优秀成果)。由全国储委发给优秀证书和奖章;
  3、全国储委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评定的优秀和良好勘探报告(包括单项优秀和良好成果)通报全国,予以表彰。

  第十条 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惩罚办法:
  1、全国储委每年上半年,当上一年度各级储委评定为不合格的勘探报告通报全国,予以批评 ;
  2、全国储委或省、区、市储委审定为不合格的勘探报告,经过补充修改后,再次提交的勘探报告,其审查报告费用由报告提交单位负责;
  3、对于弄虚作假的勘探报告,除通报全国予以批评外,情况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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