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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含煤气)建安价格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法[2004]317号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含煤气)建安价格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合价商[2004]280号)收悉,根据《合同法》、《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天然气(含煤气)建安价格制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煤气公司签定建安价格合同并已实际履行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在天然气(含煤气)建安价格制定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煤气公司签定建安价格合同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对于在此前已签定合同而未实际履行的,也应按政府规定的建安价格执行。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及省建设厅、发改委、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房[2002]387号)等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天然气(含煤气)建安价格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对于在价外收取建安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价外收取的建安费用超过规定的建安价格标准的,物价部门应责令开发企业将超过部分退还购房者,规范其销售行为,并可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煤气开户费问题,煤气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文件规定,2002年7月3日以后,煤气公司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用户征收煤气开户费或类似性质的收费。 
  四、对于煤气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在向用户或购房者收取煤气开户费或类似性质费用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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