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71/2005号保安司司长批示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经第32/2003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一般规章》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授课/训练时间一、二、保安学员培训课程训练持续的时间如下:
——基础训练阶段:
——专业训练阶段:
——实习阶段:
普通培训:最少连续8个星期(包括毕业礼之彩排及10个工作天休假)。
——特别培训:
三、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