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159AH章:公证人(考试)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2005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2005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考试”(examination)指考核本规则指明的科目并按本规则所描述的方式进行的考试。

第3条 申请应考 版本日期 30/06/2005

任何人如有意参加考试,必须以书面向公证人协会提出申请。该申请必须─

(a)采用公证人协会理事会所认可的格式;及

(b)连同附表订明的申请费用。

第4条 举行及主持考试 版本日期 30/06/2005

(1)公证人协会可于该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考试。

(2)公证人协会可自行主持考试,亦可委任主考员代该会主持考试。

第5条 考试科目及范围纲要 版本日期 30/06/2005

(1)考试的科目如下─

(a)汇票;及

(b)公证人实务。

(2)考试必须以公证人协会理事会不时决定的范围纲要为基础。

(3)如有意参加考试的人提出书面要求,公证人协会必须向该人免费提供考试范围纲要的文本。

第6条 考试费用 版本日期 30/06/2005

任何人如有意参加考试,必须按公证人协会理事会要求,向该理事会缴付附表订明的考试费用。

第7条 应考次数不限 版本日期 30/06/2005

任何人可无限次参加考试,但他必须在单一次的考试中于所有科目考取合格,方符合本条例第40A(1)(a)(iii)条的规定。

第8条 通知考试结果 版本日期 30/06/2005

考试举行后,公证人协会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以书面通知每名参加该次考试的人其考试成绩;及

(b)向每名在该次考试中考取合格的人发出证明书。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2005

[第3及6条]

费用

项 事项 费用$

1. 申请考试 2000

2. 考试 1000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