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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 2005-1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管理,保障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接种单位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同时必须经过区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三)具有符合预防性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四)接种门诊符合《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要求。 
 
  二、指定原则 
 
  (一)每个乡镇、街道必须指定1所接种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内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 
 
  (二)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包括犬伤处理、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接种,下同)必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进行。每个区县至少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至少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狂犬疫苗接种工作。如狂犬疫苗接种与卡介苗接种设置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其接种场所应当分开,并符合接种门诊规范要求。 
 
  (三)每个区县可以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除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外的涉外预防接种工作。 
 
  (四)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承担新生儿第1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接种工作。 
 
  (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大中专院校校医院或门诊部符合接种门诊基本条件的,可以作为接种单位,承担本校在校学生除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六)对中小学校、校医务室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大中专院校,由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级接种单位负责在校学生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一)区县卫生局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由市卫生局给予统一编号,实行网上公示。 
 
  (二)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必须承担指定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接种工作。只有在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后,方可承担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涉外接种单位除外)。 
 
  (三)接种单位采购疫苗必须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从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第一类疫苗;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或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疫苗批发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 
 
  (四)对于本市纳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疫苗,接种单位必须按中标价采购和使用中标产品。违反规定使用未中标产品的,由区县卫生局停止其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资质,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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