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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行政法规、规章和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8 生效日期: 1994-11-28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测体字[1994]5号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处(办),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测绘行政法规、规章和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时效性,便于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遵守和使用,现对国家测绘局行政法规、规章和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发布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测绘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家测绘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效力及于全国的规章(包括规定、办法等,但不含政策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国家测绘局发布令的形式发布。发布令由国家测绘局局长签署。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令包括序号,行政法规、规章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名称,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通过或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样式见附件。

  三、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授权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授权国家测绘局发布的,由国家测绘局局长签署发布令。国家测绘局制定的规章,由起草部门送国家测绘局体改法规办公室会签并经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测绘局局长签署发布令。

  四、以国家测绘局发布令形式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其全文在《中国测绘报》上刊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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