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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 2006-01-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2006]1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国税发〔2005〕84号)要求,结合广东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系统督办工作制度》(粤国税发〔1996〕09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试行办法》(粤国税发〔1999〕117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保证上级指示和本局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国税发〔2005〕8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督查工作原则、范围、程序和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要求以及其它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第三条 实施督查的领导主体是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上级机关及其领导。 
  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领导要认真履行好督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督查的责任主体是下一级国家税务局、本局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专兼职督查人员。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局领导授权实施督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局督查事项,下达本局督查计划、通知,落实承办单位、部门和责任人。 
  (二)督促承办单位和部门抓紧办理落实督查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承办无对口部门督查事项或本局领导指示办公室承办的督查事项,撰写督查专题报告。 
  (四)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五)开展督查调研,实施督查监督。 
  (六)编写"督查简报"、"督查事项办理报告(或领导批示办理报告)"等内部刊物,向有关领导报告本局立项事项督查结果,提出工作建议。 
  (七)对下级国家税务局及本局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检查、评比、通报。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各部门作为督查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督查事项,下达本部门督查计划、通知,对下级国家税务局对口业务实施督查。 
  (二)承办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督查事项,报送督查专题报告或协办情况。 
  (三)向局本级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的年度督查计划、专项督查计划和重要督查事项建议。 
  第七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照《办法》规定的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程序进行。 
  第八条 督查事项立项范围为《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督查工作范围。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本级拟督查事项立项,除局领导批示交办或者文件、会议决定可以由办公室领导审定外,其它拟督查事项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呈局领导批准。 
  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各部门的拟督查事项立项,须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并将立项手续和办理结果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督查事项经批准立项后,应当对督查事项名称、内容、领导批示、主(协)办部门、办结时间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 "督办通知(或督办事项交办单)"必须有明确的办理期限。 
  督办通知所要求的办理期限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或批准的督查立项呈报单确定。局领导批示没有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办事项,主(协)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对办理期限较长的事项,要及时反馈阶段性进展情况,待督办任务完成后,写出督查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主办、协办单位和部门如果不能依期办结督查事项,须于办结期限三天前(不足三天的于办结期限一天前)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批准立项的领导审批后,可以延期办理。 
  第十四条 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除指明需用正式文件报告外,下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采用"督查专报"形式,向上级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党委、政府报送督查专题报告。 
  "督查专报"由督查事项主办部门拟稿,办公室核稿,局领导或局领导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须向本局领导报告办理结果的本局督查事项,由办公室将办理情况、拟办意见以及主办单位、部门的督查专题报告,以"督查情况办理报告(或领导批示办理报告)"形式,报有关领导。 
  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有关领导明确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要一事一文一报。 
  第十六条 对有指导、参考价值的督查专题报告、督查工作经验,办公室以"督查简报"形式刊发。 
  第十七条 督查专题报告应当文字简练、内容真实、结论恰当、处理措施符合政策规定。 
  督查专题报告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包括:落实督查事项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执行上级决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原因分析;对上级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领导要对督查专题报告把关,签名负责。办公室对督查专题报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可退回承办单位作补充调查、处理后再报。 
  本局各主办、协办部门的督查专题报告,须同时报送电子件和纸质件。 
  第十九条 对处理完毕的督查事项,应将"督办立项审批单(或签报)、"督办通知(或督办事项交办单)"、"督查专报"、"督查简报"、"督查事项办理报告(或领导批示办理报告)"等有因果关系的材料,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交本局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下级和本局各部门主办、协办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实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通报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重要督查情况随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通报事项主要包括:督查专题报告报送是否依时;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报告的结构、格式是否符合督办通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下级国家税务局督查专题报告上报时间,以上级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系统收文所显示的时间为准。本局各主办、协办部门督查专题报告的报送时间,以本局行政管理系统收文所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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