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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有关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吸存外汇资金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23 生效日期: 1991-03-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1.总行从3月15日起仅办理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间的吸存抵押外汇业务。总行不再受理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各分支机构的抵押外汇。如下属分支行有抵押外汇应归口管辖分行统一办理。

  2.总行只受理抵押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抵押业务。金额不足的业务均由当地分支行按我行吸收外汇存款业务各自处理。

  3.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如代理当地外管分局办理抵押业务,请各行在向总行上划外汇时注明总行外汇资金部收。

  4.以上规定只限于从3月15日以后发生的业务,3月15日以前承做但尚未到期业务仍按原方法结算。

  5.请各行负责通知并做好管辖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外汇资金部调拨结算处处长王苹具体或经办人员杨青、周长江同志联系。电话号码:602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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