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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证件、证章样式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20 生效日期: 1983-09-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食品卫生监督证件:
  本证件限于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二 条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行使规定的监督任务时持用。
  本证封皮采用红色软皮塑料,衬以硬心制成,全长十八点四厘米、宽六点四厘米(包括周围压边各零点二厘米)。
  老初号宋体(见图一)。
  封皮内侧面,为白色透明塑料,热压成袋状,中折处开口。全袋长宽及开口大小,以便于放置证芯为度。
  本证证芯(见图二),全长十八点零厘米,宽六点零厘米。一侧印姓名、证号等栏目(采用四号仿宋体),另侧印“职责任务”,其内容(采用五号宋体)是:
  1.依据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2.根据国家规定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授予的权限,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单位或个人,执行行政处罚;
  3.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食品卫生监督证章:
  本证章系食品卫生监督员胸前佩带的标志。采用珐琅质、红地、金字、金框。全长六点零厘米,宽一点五厘米。章中字样为二号楷字:“中国食品卫生监督”(见图三)。
  证章背面为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编号。
  图一:食品卫生监督证封样
  长9.2×宽6.4cm
  图二:食品卫生监督证证芯
  图三:食品卫生监督证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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