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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9 生效日期: 2004-09-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4]194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要求本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要高度重视工程款清欠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

  二、精心组织,深入研究,严格按程序办证
  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涉及面广,事项复杂,各公证处要精心部署,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公证员办理。在办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认真研究,仔细审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公证服务建议,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的还款协议切实可行。

  三、加强监控,及时汇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针对此项公证业务的开展,各公证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登记、统计、检查、反馈制度。要定期对办结的公证事项进行检查,把好质量关。对疑难复杂、标的额大、涉及人员多的公证事项,要建立预审查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各公证处要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总结(包括办证件数、涉及的标的额、执行情况、效果、完善措施或建议等ぉ于2004年12月31日以前,报市局公管处。

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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